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2021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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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版 中 外 工 业 类 合 同 参 考 格 式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合 同 范 本)甲 方:_乙 方:_日 期:_精 品 合 同/Word文 档/文 字 可 改实 用 范 本 I 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2020版
2、中 外 工 业 类 合 同 参 考 格 式 说 明:本 合 同 书 起 到 作 用 是 保 护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正 当 权 利,保 证 国 家、集 体 和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如 适 合 使 用,可 以 下 载 后 直 接 打 印。目 录 1)合 同 宗 旨 2)合 营 公 司 的 成 立、名 称 和 法 定 地 址 3)合 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4)车 型 范 围、数 量 和 生 产 能 力 5)资 本、投 资 比 例 和 资 金 筹 措 6)增 资 和 资 本 转 让 7)利 润 率 8)利 润 汇 给 和 资 本 汇 回 9)董 事 会 和 管
3、理 机 构 10)技 术 和 专 有 技 术 的 转 让 11)国 产 率 12)场 地、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服 务 第 2 页实 用 范 本|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13)进 出 口 14)外 汇 平 衡 和 支 付 15)关 税 16)会 计 17)报 表 和 审 计 18)职 工 管 理 19)公 司 派 遣 的 雇 员 20)保 险 21)合 同 的 生 效 和 期 限 22)清 算 和 分 配 23)部 分 失 效 24)不 可 抗 力 25)未 行 使 权 利 26)争 议 的 解 决 27)合 同 文 字 28)通 知 第 3 页实 用 范 本|
4、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29)附 件 附 件 一 技 术 转 让 协 议 附 件 二 职 责 范 围 本 合 营 合 同 在 年 月 一 日 签 订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市,合 同 各 方 为:(以 下 简 称 甲 方),其 法 定 地 址 在;(以 下 简 称 乙 方),其 法 定 地 址 在;(以 下 简 称 丙 方),其 法 定 地 址 在;(以 下 简 称 丁 方),其 法 定 地 址 在。上 述 四 方 按 照 平 等 互 利 原 则,经 过 友 好 谈 判,决 定 根 据 一 九 七 九 年 七 月 八 日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5、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以 下 简 称 合 资 法),在 中 国 共 同 建 立 一 个 合 资 经 营 公 司(以 下 简 称“合 营 公 司”)。建 立 这 一 合 营 公 司 的 目 的 是:一 一 采 用 甲 方 公 司 的 最 新 技 术,制 造 汽 车 和 发 动 机;一 一 采 用 现 代 化 的 管 理 方 法 经 营 合 营 公 司,为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作 出 贡 献。第 4 页实 用 范 本|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为 此、甲、乙、丙、丁 四 方 现 达 成 协 议 如 下:第 一 条 合 同 宗 旨 本 合 同 宗 旨 为
6、:1.规 定 合 营 公 司 的 建 立;2.规 定 合 营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性 质;3.规 定 合 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4.规 定 合 同 各 方 与 合 营 公 司 有 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第 二 条 合 营 公 司 的 成 立、名 称 和 法 定 地 址 1.合 同 各 方 同 意 按 合 资 法 建 立 合 营 公 司,根 据 合 资 法 第 四 条,合 营 公 司 的 形 式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2.合 营 公 司 的 名 称 为:中 文:_英 文:,缩 写 为。3.合 营 公 司 的 法 定 地 址 为。4.合 营 公 司 应 在 中 国
7、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以 下 简 称“经 贸 部”)批 准 本 合 同 后 的 一 个 月 内,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登 记。合 营 公 司 自 营 第 5 页实 用 范 本 I 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即 告 成 立。5.合 营 公 司 为 中 国 法 人,受 中 国 法 律 的 管 辖 和 保 护。6.商 标“”已 由 甲 方 在 国 际 上 向 瑞 士 日 内 瓦 世 界 工 业 产 权 组 织 国 际 局 注 册,注 册 号 为,并 单 独 在 国 家 注 册,在 北 京 商 标 注 册 号 为。甲 方
8、 许 可 合 营 公 司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有 权 使 用 这 一 商 标 作 为 合 营 公 司 名 称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但 是“”这 一 商 标 在 中 国 要 继 续 得 到 注 册,并 且 甲 方 应 能 继 续 按 本 合 同、章 程 和 技 术 转 让 协 议 的 规 定 在 合 营 公 司 中 施 加 其 影 响,特 别 是 对 合 营 公 司 所 制 造 汽 车 的 质 量 施 加 影 响。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合 营 公 司 应 不 经 甲 方 提 出 要 求 立 即 改 变 公 司 名 称,新 的 公 司 名 称 不 得 把“”这 一 商 标 或
9、 其 任 何 缩 写 作 为 一 个 组 成 部 分,也 不 得 有 任 何 其 他 类 似 于 上 述 商 标 的 组 成 部 分。同 样,如 果 甲 方 在 合 营 公 司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不 论 由 于 何 种 原 因 而 减 少,致 使 甲 方 认 为 它 将 丧 失 按 本 合 同、技 术 转 让 协 议 和 合 营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继 续 在 合 营 公 司 充 分 施 加 影 响 的 法 律 上 的 或 实 际 上 的 可 能 性,特 别 是 对 于 合 营 公 司 所 制 造 汽 车 的 质 量 充 分 施 加 影 响,则 经 甲 方 提 出 书 第 6 页
10、实 用 范 本|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面 要 求,合 营 公 司 应 立 即 以 同 样 方 式 改 变 其 公 司 名 称。如 合 营 公 司 未 履 行 这 一 义 务,则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有 权 办 理 一 切 手 续,以 改 变 合 营 公 司 或 其 合 法 继 承 者 的 公 司 名 称。第 三 条 合 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1.合 营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如 下:1.1 制 造 汽 车;1.2 制 造 发 动 机;1.3 制 造 零 部 件;1.4 进 口 为 制 造、装 配、测 试、服 务、培 训 以 及 辅 助
11、 业 务 活 动 所 需 的 各 种 货 物;1.5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允 许 时 进 口 整 车;1.6 在 国 内 销 售 合 营 公 司 所 制 造 的 汽 车;1.7 在 国 内 销 售 维 修 服 务 配 件;1.8 出 口 汽 车、零 部 件、配 件、附 件 和 冲 压 模 具;1.9 售 后 服 务。2.为 了 实 现 其 主 要 业 务,合 营 公 司 可 以 按 合 营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开 展 第 7 页实 用 范 本 I 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与 主 要 业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活 动。第 四 条 车 型 范 围
12、、数 量 和 生 产 能 力 1.合 营 公 司 在 建 立 后 最 初 一 年(以 下 称 为“第 一 阶 段”)内 制 造 轿 车。有 关 要 制 造 的 轿 车 及 其 制 造 的 具 体 细 节 应 在 合 营 公 司 和 甲 方 将 要 签 订 的 技 术 转 让 协 议 中 商 定。以 后,合 营 公 司 将 制 造 由 甲 方 或 其 附 属 公 司 所 开 发 的 其 他 车 型。制 造 上 述 车 型 也 应 在 技 术 转 让 协 议 中 予 以 规 定。2.在 第 一 阶 段,合 营 公 司 应 具 有 以 下 装 配 和 制 造 能 力:汽 车 厂 有 冲 压 车 间、
13、拼 装 车 间、油 漆 车 间 和 总 装 车 间,生 产 能 力 为 一 班 年 产 辆,包 括 配 件;发 动 机 厂 发 动 机 制 造 是 指 生 产 发 动 机,其 制 造 设 备 的 生 产 能 力 年 产 台,其 中 每 年 至 少 应 有 台 装 配 成 发 动 机,以 满 足 在 中 国 销 售 的 轿 车 对 发 动 机 的 需 要。3.汽 车 厂 和 发 动 机 厂 投 产 时 间 按 时 间 进 度 表。4.乙 方 保 证 购 买 合 营 公 司 生 产 的 轿 车 数 量 如 下:(略)如 果 需 求 量 高 于 上 述 数 量,合 营 公 司 将 要 求 中 国 有
14、 关 部 门 对 进 口 散 第 8 页实 用 范 本|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装 车 所 需 的 外 汇 予 以 支 持,并 从 国 内 提 供 足 够 的 原 材 料、零 部 件 和 能 源。5.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内,合 营 公 司 生 产 的 汽 车 应 逐 步 做 到 在 价 格 上 具 有 竞 争 力,但 是,要 有 下 列 条 件:国 产 零 部 件 要 有 货 供 应,并 在 价 格 和 质 量 上 具 有 竞 争 力;一 一 产 量 要 增 加;一 一 国 内 汽 车 工 业 的 发 展 要 得 到 合 理 保 护。6.甲 方 保 证 在 发 动
15、 机 投 产 一 年 后 购 买 由 合 营 公 司 制 造 的 发 动 机,但 是 发 动 机 到 甲 方 的 入 库 价 要 不 高 于 甲 方 制 造 的 发 动 机 的 入 库 价,质 量 按 甲 方 标 准 和 交 货 条 件 方 面 均 具 有 竞 争 力。价 格 和 交 货 条 件 应 在 甲 方 和 合 营 公 司 将 要 签 订 的 购 货 协 议 中 规 定。第 五 条 资 本、投 资 比 例 和 资 金 筹 措 1.合 营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为 人 民 币 元。2.合 同 各 方 在 合 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中 投 资 比 例 和 认 缴 额 应 为
16、:甲 方%,计 人 民 币 元;乙 方%,计 人 民 币 元;第 9 页实 用 范 本|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丙 方%,计 人 民 币 元;丁 方%,计 人 民 币 元;3.合 同 各 方 对 合 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出 资 如 下:3.1 甲 方 实 物,合 人 民 币 元,现 金,相 当 于 人 民 币 元 的 币;3.2 乙 方 实 物,合 人 民 币 元,-现 金,计 人 民 币 元;3.3 丙 方 现 金,相 当 于 人 民 币 元;3.4 丁 方-现 金,计 人 民 币 元;4.合 同 各 方 应 按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分
17、期 缴 付 其 认 缴 额。各 期 出 资 缴 付 的 时 间、金 额、出 资 方 式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合 营 公 司 的 需 要 决 定。合 同 各 方 第 一 次 现 金 出 资 应 在 第 一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后 30天 内 付 讫。合 第 1 0 页实 用 范 本 I 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同 各 方 对 合 营 公 司 的 各 期 出 资 应 按 以 下 方 式 记 入 合 营 公 司 帐 册:4.1 实 物 出 资 在 房 屋、机 器 设 备 等 以 及 投 产 前 费 用 作 为 资 产 入 帐 之 时 视 为 付 讫;4.2 现 金
18、出 资 在 现 金 存 入 合 营 公 司 所 指 定 的 在 中 国 银 行 的 帐 户 之 时 视 为 付 讫。合 同 各 方 按 章 程 规 定 付 讫 出 资 后,合 营 公 司 应 向 有 关 合 同 方 出 具 出 资 证 明 书。5.合 同 任 何 一 方 未 按 本 条 第 4 款 规 定 的 日 期 付 讫 出 资 额 时,如 出 资 逾 期 不 超 过 3 0天,则 该 违 约 方 应 以 其 应 当 出 资 的 货 币,应 其 应 缴 付 的 出 资 额,根 据 中 国 银 行 当 时 的 短 期 贷 款 利 率,自 逾 期 第 一 天 起,按 逾 期 天 数 支 付 利
19、 息,作 为 合 营 公 司 的 财 务 收 益。如 出 资 逾 期 超 过 3 0天,则 违 约 方 除 应 支 付 本 款 前 述 利 息 外,每 逾 期 3 0天,应 向 其 他 各 方 缴 付 其 应 缴 出 资 额 的%的 违 约 金。违 约 金 应 以 与 出 资 相 同 的 货 币 支 付。如 逾 期 长 达 9 0天,则 采 用 下 列 程 序:5.1 如 违 约 方 为 甲 方,则 乙、丙、丁 方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5 款 共 同 或 单 独 要 求 终 止 本 合 同,并 就 此 项 违 约 提 出 索 赔。第 1 1 页实 用 范
20、 本 I 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5.2 如 违 约 方 中 有 一 方 为 乙 方,则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5 款 要 求 终 止 本 合 同,并 就 此 项 违 约 提 出 索 赔。5.3 如 违 约 方 为 丙 方 和 丁 方 两 方 或 其 中 一 方,则 其 余 各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并 有 权 就 此 项 违 约 提 出 索 赔。丙 方 和(或)丁 方 已 缴 付 的 出 资,应 按 其 在 合 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中 出 资 的 面 值,由 乙 方 购 买。5.4 如 果 乙 方 和 甲
21、方 在 没 有 丙 方 和 丁 方 两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参 加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经 营 合 营 公 司,任 何 一 方 在 此 后 再 逾 期 9 0天 不 付 讫 其 出 资,则 本 款 5.1、5.2、5.3 各 节 同 样 适 用。6.合 营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对 其 债 务 和 义 务 承 担 责 任,合 同 各 方 对 合 营 公 司 的 责 任 以 各 自 认 缴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限。7.注 册 资 本 中 现 金 和(或)实 物 的 外 汇 出 资,应 按 出 资 之 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官 方 汇 率 折 算 成 人
22、 民 币 入 帐。现 金 外 汇 出 资 应 存 入 合 营 公 司 的 银 行 帐 户。8.在 本 合 营 合 同 签 字 之 前,乙 方 和 丙 方 已 代 表 合 营 公 司 提 出 申 请,要 求 在 本 合 同 批 准 后 3 0天 内 确 定 人 民 币 贷 款 限 额,以 筹 措 投 资 和 日 常 业 务,诸 如 支 付 进 口 物 品、许 可 证 咨 询 费、特 殊 服 务 费、股 利、第 1 2 页实 用 范 本 I 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外 籍 职 工 薪 金 等 所 需 的 资 金。这 一 贷 款 限 额 为 人 民 币,但 可 以 用 于
23、人 民 币 付 款,也 可 以 按 兑 换 之 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官 方 汇 率 兑 换 成 外 汇。外 汇 在 经 批 准 的 外 汇 额 度 内 提 供。上 述 贷 款 条 件 的 优 惠 程 度 应 不 低 于 给 于 其 他 中 外 合 营 企 业 的 贷 款 条 件。9.在 开 始 留 存 储 备 金 之 前,合 营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为 总 投 资(固 定 资 产 和 流 动 资 产)的%,总 投 资 的 其 余%应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解 决。此 后,合 营 公 司 资 本 结 构 中:的 产 权 一 负 债 比 率 应 视 为 一 条
24、 长 期 的 资 金 筹 措 准 则。第 六 条 增 资 和 资 本 转 让 1.董 事 会 一 致 决 议 后,经 合 同 各 方 书 面 同 意,可 以 增 加 合 营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但 是,合 同 各 方 在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比 例 应 与 原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比 例 相 同。2.董 事 会 一 致 决 议 后,经 合 同 其 他 各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合 同 一 方 方 可 将 其 在 合 营 公 司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注 册 资 本 转 让 给 本 合 同 另 一 方 或 第 三 者。或 将 其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25、 和 义 务 转 让 给 本 合 同 另 一 方 或 第 三 者。如 合 同 一 方 欲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注 册 资 本,合 同 其 他 各 方 享 第 1 3 页实 用 范 本|DOCUMENT TEMPLATE合 资 合 同 有 优 先 购 买 权。合 同 一 方 向 第 三 者 转 让 其 合 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条 件,不 得 优 惠 于 其 原 先 向 合 同 其 他 各 方 提 出 的 转 让 条 件。3.合 同 一 方 转 让 其 在 合 营 公 司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注 册 资 本,或 接 纳 新 的 合 营 者,应 由 合 同 各 方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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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 工业 合同 参考 格式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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