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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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欢迎阅读参考!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一)5月7日,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了旅游法学习的宣传动员会,作为一名镜泊湖景区工作人员,在学习了旅游法以后,有如下的心得体会:旅游法的广义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表明: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务,旅
2、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供需关系,这就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法律调整。虽然涉及到众多已存在的法律,但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项法律要以保护旅游者的相关利益和维护旅游服务提供者,即旅游经营者的利益。这两项应当是制定法律的中心点。旅游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机制仍不完善,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仍要加强保障,旅游者的行李、随身物品的保护,仍有待旅游法进一步制定和规范。旅游者固然在旅游市场中占据买方市场的地位,但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也不容忽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免除条件也应该合理地规划,以确保经营者的可持续性和积极性。旅游法不仅仅应当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必要的权益保障,也应当规定旅游者的义务和相应的惩罚。在我们
3、的旅游过程中,相信每个人都会遇到所去的景点奇石、树木、小屋等被人为地涂鸦。从法律上来讲,在景区乱涂乱画是破坏公共环境、城市文明的行为,可由相关单位给予处罚,但景区物业没有执法权,每次遇到这种现象最多也就是上前劝说、制止,有时乱涂乱刻的市民还与景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旅游法应该对这类现象以及相关的破坏景点的现象给予更详细明确的处罚条例,并规定更有效的执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了却又无法执行法律条款。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景点给予的身心的舒适之外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随着中国更多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更有力的规范。旅游法还应当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规范。中国人口众多,旅游的
4、人口也众多,旅游开发商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旅游人口,对景区的规划越发商业化。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在景区内开山炸石,砍树毁林,我们已经屡见不鲜。西双版纳的州府景洪市,上世纪70年代时还是一座原始森林环绕的小城,而现在,车出景洪,无论往南还是往北,沿途看到的都是一片接一片刚放火烧掉,准备种植橡胶的林地。还有的景区为了经济利益着想,大肆建造商店、酒店、餐馆,扩大旅游区域设计,盲目建造旅游设备。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我国,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现代索
5、道,甚至修几条。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一百零一米,也修建索道。索道在国家名胜中心区域的建成,不仅破盛崴自然风景区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这些破坏人文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中国几乎可以说是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打击为了经济利益盲目破坏景区的旅游开发商,保护我们的大自然。在旅游行业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导游。导游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在中国,很大一部分导游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原因是中级乃至高级并不会对薪酬和福利有太大的影响。从根本上说,导游的晋级和我国职称制度已完全脱钩,也就是说,在我国职称制度里面,根本没有导游员这样
6、一个序列。这种脱离极大地影响了导游员的积极性和上进心。从更深的层面上说,这种脱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导游人员的素质的提高。中高级人员的缺乏意味着我国的导游员质素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层次。这个现象与我国高速发展的旅游业不能形成对应的关系。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在旅游中发挥极大作用的导游员素质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发展,才能够符合当今旅游业的人员要求。旅游法中应该对导游的职称问题进行一定的规范,使之能与我国的职称制度挂钩,并使得导游员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在我国的旅游景区的美誉度不断提升的同时,旅游景区开发者和经营者大多数都忽略了一个目前很严重的商标问题,也是景区知识产权的问题。开发者多数关注景区品牌的
7、扩大和提升,却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优先的原则,谁先注册了,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这就对旅游景区的品牌标识制造了困难。明明是该景区的风景名胜,却无法拥有自己的品牌标志,这对旅游业的发展积极性有一定的打击。旅游法应当对这种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名气注册旅游景点商标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同时鼓励各个旅游景点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注册,防止别人恶意注册,保护自己景区的知识产权。以上仅是个人对旅游法的一些引发的个人想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旅游法的实施会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促进发展的作用,使更多的旅游者对我国的旅游服务有更多的信心,也能够使旅游业
8、的发展与自然生态关系能够维持和谐。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我镇早于今年X月份就开始小规模在内部组织班子领导成员进行了学习,同时旅游区有关部门和各涉旅游的住岛酒店员工、农(渔)家乐经营者分别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对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的通读,并对其中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自己的四点体会:第一,旅游法系统全面一、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游企业、旅游者
9、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法第二章从旅游者开始,就对旅游中涉及的对象进行了精确地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第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二、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及旅游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按照关于加快XX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提高XX旅游行业监管水平,旅游法系统全面,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对我镇旅游业综合服务水平具有不可估量的指导意义。第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本法中多条款项清理解答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比如第四十一条中
10、对导游从业素质进行了针对性规范、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明确规范了景区门票价格问题、第四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相应享有的服务,这促使我镇从事农(渔)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第三,旅游法最突出的就是一个字实,可操作性非常强。在旅游法第七章中,特别强调了旅游监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了旅游纠纷处理的相关途经。对我镇管理人员而言,可以借鉴本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规范旅游区各涉旅企业、旅行社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综合服务水平;对于参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旅游法可以鼓励其规范有序地参与农(渔)家乐经营、旅游纪念品经营、农贸市场经营,遇到纠纷之际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进行调
11、节,共建和谐涠洲岛旅游开发新环境。第四,不足之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根据旅游法的内容,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本法尚预留立法的空间,有关部门亟需健全配套我镇旅游的法规。虽然旅游法的内容系统全面,但面对我镇开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仍是捉襟见肘,希望有关部门能抓紧研究出台相关法规,以统一协调我镇各涉旅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准确进行旅游定位;同时,应尽快修改、清理不合时宜的法律和法规,避免出现相关法规打乱架。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应当抓紧进行旅游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构建完备的旅游法规体系,比如涠洲岛旅游区农(渔)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旅游法律法规的配套,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以上仅是本人不成熟的心
12、得体会,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三)20xx,中国旅游注定不平凡。旅游人在一系列环境震荡中踏过了大半年,今年旅游界最为关注的大事莫过于旅游法出台,真可谓30年磨一剑,历经多年波折,反复酝酿,这一剑即将在10月1号开弓落地,许多旅游人都无限地感概!中国旅游历经30多年的风风雨雨,从最早懵懂启始的入境旅游市场,到后来如火如荼的国内及出境旅游市场,旅游业尚从未有一部有案可稽的法律可循,这部旅游法规的推出让中国旅游从此全面步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时代。最近常听到业界朋友们议论旅游法,大家的反映无外乎就是:消极悲观、轻视忽略、观望等待,暂且不言是与非,让我们先回顾当下我们所处的市场
13、环境。纵观20xx市场走势,我们不难发现,如今旅游经营环境悄然间发生了变化,政府倡导的节俭之风和不断收紧的三公经费,让中国旅游正在经历去公务化,组团市场处处寒气逼人,踉踉跄跄一路走来,春季一场禽流感及4.20芦山地震令今年旅游市场一度陷入低潮。回头一望,业界纷纷惊叹今年团体游市场份额较往年大幅度下滑,会议旅游等更是哀声一片,而散客出游日益明显,散客市场一如雨后春笋,活跃度剧增,同时我们还欣喜地发现,今年自助行,自驾游依然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热度不减。出境游市场,特别是东南亚市场某些版块还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若泰国游接下来非谣传果真免签,更会刺激市场迅猛增长。旅游市场看来有寒潮的凛冽,也不乏暖流涌
14、动。20Xx四川旅游并非全面趋淡,市场整体情况倘若与2022年相比那已经是无比的欣慰!但与去年对比,则难掩市场综合下行的颓势,20xx年市场格局显然已变,旅游对象在变,出游方式在变,产品需求在变,若再细细品读即将出台的旅游法,我们不无感叹,中国旅游的车轮已不能按固有的轨道前行,在共和国64华诞喜庆之后,中国旅游变迁的步伐已临近,又一轮经营洗牌不可避免,对旅游人而言,全新的谋篇布局迫在眉睫,旅游法催生旅游业转型。多年来旅行社沿袭传统商业模式,组团地接靠批量、靠价格打天下,以批量压价,以购物加点的回报作为补充让利市场,零负团费在旅游圈是尽人皆知,零负团费是旅游人的一张黑脸,被视为毒瘤、顽疾,始作俑
15、者是入境旅游,进而引发到国内游和出境游,其实这种商业模式存在这么多年,纵然怎么明令禁止,却是烈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曾读过刘思敏老师一篇文章,印象颇深,用他的话讲,零负团费这种商业模式只要不欺骗,不强迫,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从理论上讲,存在便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可事实上呢,零负团费操作多年后,这种模式早已被全面异化,被消费者视为一种充满陷阱的销售。出台的旅游法对低价,购物,加点等都采取了严格禁止,这对习惯了传统操作模式的业界而言无疑一剑封喉,令众多的业界人士惶惶不安。同时赖人寻味的是旅游大法也规定了严规下例外的情形,彰显了适度的灵活性,但实际操作起来这个加括号的例外在将来会成
16、为普遍,会成为常态吗?这无疑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旅行社拼低价的模式显然面临大考,诱人的低价没有了,零负团费将无处遁形,这给旅行社的冲击不亚于一场变革,行业瞬间面临升级挑战,迎接旅行社的是一段蹒跚而行的阵痛期。这个阵痛会磨难重重吗?旅游人,你的习惯要改,工作方式要变,以前违规,现在违法,谁会去触碰法律的尊严?纯玩团是出游的选择,我们的游客都准备好了吗?以后的团队没有低价,怎么对待游客出游只比价格的心态?对价格陡然上浮、价格理性回归,游客们坦然接受吗?摆在经营者面前的还有难以裁定的许多因素:旅游成本如何统一标准?全国众多的购物店怎样生存?旅行社与旅游者在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下例外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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