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合同通用条款nd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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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目 录第一条定义和解释4第二条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9第三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10第四条图纸11第五条文件版权12第六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12第七条业主工作13第八条业主的权利13第九条业主代表14第十条工程监理15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15第十二条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7第十三条总承包商工作24第十四条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28第十五条设计人29第十六条进场开工29第十七条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29第十八条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30第十九条进度计划31第二十条业主原因的延误32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商误期责任32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商误期赔偿33第二十三条提前竣工33第二十四条工程
2、暂停34第二十五条长时间暂停34第二十六条复工34第二十七条延长工期35第二十八条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36第二十九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37第三十条样品38第三十一条工艺检验39第三十二条试车40第三十三条业主供应材料、设备41第三十四条材料代换43第三十五条进口材料和设备45第三十六条计量及计价46第三十七条合同总价48第三十八条支付49第三十九条竣工结算53第四十条变更54第四十一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55第四十二条索赔60第四十三条风险责任的划分62第四十四条不可抗力64第四十五条保险66第四十六条保函66第四十七条转让和分包67第四十八条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68第四十九条工程竣工和移
3、交70第五十条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72第五十一条保修74第五十二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76第五十三条文明施工78第五十四条业主违约责任78第五十五条总承包商违约责任79第五十六条争议82第五十七条知识产权83第五十八条保密义务83第五十九条贿赂83第六十条紧急情况处理84第六十一条地下文物84第六十二条合同文件的修改85第六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85第六十四条合同附件85第六十五条补充条款86第六十六条合同非关联性86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
4、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1.3合同专用条款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4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5合同图纸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5、包括业主依据第4.3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1.1.6投标书是指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1.1.7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1.1.8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9业主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总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0总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1业主代表是指由业主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
6、第9.1款所提及工作的人。1.1.12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13监理单位是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4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1.1.15设计人是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1.1.16设计人驻工地代表是指第15.2款中提及的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1.1.17独立分包商是指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从事总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商。1.1.18指定分包商和
7、供应商是指第48.1款中提及的由业主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总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1.1.19保修书是指第51条提及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修协议。1.1.20保修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1.1.21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1.1.22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并按第49.2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进行的验收。1.1.23
8、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49.4款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1.1.24竣工移交证书“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49.8款由业主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总承包商已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业主接受的文件。1.1.25保修责任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总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1.1.26合同总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在本合同中包括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三
9、个部分。合同总价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在本合同中包括合同价款和其他项目费中的业主部分。1.1.27保修金是指业主根据第38.9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1.1.28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1.1.29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30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
10、1.1.32材料、工程设备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33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1.1.34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35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1.1.36资金保证措施费也称财务费,即为保
11、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1.37营业税率营业税率是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建筑安装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率及附加税率。1.2标题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1.4书面形式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
12、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5 联系方式总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总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1. 总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2. 总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3. 总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4.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5. 总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
13、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为准,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总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通
14、用条款5. 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7. 投标书及其附件8. 工程量清单9. 合同图纸10. 招标文件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第三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本项目工作
15、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8.3款执行。第四条 图纸4.1合同图纸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承担。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而分批提供图纸。4.2 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总承包商负责设计,总承包商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总承包商还应依据第50.3款将详细的使
16、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业主。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49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3批准的责任业主依据第4.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4补充图纸和指示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总承包商应遵照执行。4.5图纸供应计划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业主递交一份总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图纸需求计划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和设计工作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4.6图纸中的问
17、题总承包商应在上述第4.5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总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但不论总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总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款。如果总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第五条 文件版权5.1业主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由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的
18、版权属于总承包商所有,业主及其代理人为了与工程有关的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总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5.2总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业主发给总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6.1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1. 按照工程进度及总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2. 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3.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4. 遵守任
19、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业主工作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业主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现场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项遗留问题:1. 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包括房屋拆迁、青苗树木迁移(或赔偿),现场内场地平整;2. 水源接口;3.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4. 电源接口;5.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总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
20、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业主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7.2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总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业主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总承包商协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8.1要求撤换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权利如果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总承包商物色新的管理人员,前述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8.2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总承包商应当
21、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8.3变更权利业主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总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8.4对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供应合同,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总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总承包商对该等项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内相应扣除。第九条 业主代表9.1业主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业
22、主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业主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业主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表。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业主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
23、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业主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2.1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9.2业主代表的权利委托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由业主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第十条 工程监理10.1委托监理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明,业主将在签约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业主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 11.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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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合同 通用 条款 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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