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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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 法 考 试 商 法 历 年 真 题 一、单 项 选 择 题:(2009 年)25.关 于 股 东 的 表 述,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股 东 应 当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股 东 资 格 可 以 作 为 遗 产 继 承 C.非 法 人 组 织 不 能 成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D.外 国 自 然 人 不 能 成 为 我 国 公 司 的 股 东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股 东 的 概 念。法 律 对 股 东 并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要 求,所 以 理 论 上 股 东 可 以 是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无 行 为 能 力
2、人。当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作 为 股 东 时,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其 行 使 股 东 权 利。因 此,A 项 错 误。公 司 法 第 76条 规 定,自 然 人 股 东 死 亡 后,其 合 法 继 承 人 可 以 继 承 股 东 资 格;但 是,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因 此,B项 正 确。股 东 可 以 是 自 然 人,可 以 是 法 人,可 以 是 非 法 人 组 织,还 可 以 是 国 家,当 国 家 作 为 股 东 时 需 明 确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股 东 权 的 具 体 组 织,例 如 国 有 资 产 监
3、 督 管 理 机 构。因 此,法 律 没 有 对 股 东 的 形 式 和 国 籍 进 行 限 制,C D项 错 误。26.甲、乙、丙 为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现 甲 欲 对 外 转 让 其 股 份,下 列 哪 一 判 断 是 正 确 的?()A.甲 必 须 就 此 事 书 面 通 知 乙、丙 并 征 求 其 意 见 B.在 任 何 情 况 下,乙、丙 均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C.在 符 合 对 外 转 让 条 件 的 情 况 下,受 让 人 应 当 将 股 权 转 让 款 支 付 给 公 司 D.未 经 工 商 变 更 登 记,受 让 人 不 能 取 得 公 司 股 东
4、 资 格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问 题。公 司 法 第 72条 第 2 款 规 定,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股 权,应 当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股 东 应 就 其 股 权 转 让 事 项 书 面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征 求 同 意,其 他 股 东 自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满 三 卜 日 未 答 复 的,视 为 同 意 转 让。其 他 股 东 半 数 以 上 不 同 意 转 让 的,不 同 意 的 股 东 应 当 购 买 该 转 让 的 股 权;不 购 买 的,视 为 同 意 转
5、让。因 此,A 项 说 法 正 确。根 据 公 司 法 第 72条 第 3 款 规 定,经 股 东 同 意 转 让 的 股 权,在 同 等 条 件 下,其 他 股 东 有 优 先 购 买 权。两 个 以 上 股 东 主 张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协 商 确 定 各 自 的 购 买 比 例;协 商 不 成 的,按 照 转 让 时 各 自 的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据 此 可 知,乙 丙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而 非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因 此,B 项 错 误。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对
6、外 转 让 股 权 的 主 体 是 股 东,而 非 是 公 司,受 让 人 应 该 将 股 权 转 让 款 支 付 给 出 让 的 股 东,而 非 公 司。因 此,C 项 错 误。公 司 法 第 7 4条 规 定,依 照 本 法 第 七 十 二 条、第 七 十 三 条 转 让 股 权 后,公 司 应 当 注 销 原 股 东 的 出 资 证 明 书,向 新 股 东 签 发 出 资 证 明 书,并 相 应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名 册 中 有 关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额 的 记 载。对 公 司 章 程 的 该 项 修 改 不 需 再 山 股 东 会 表 决。据 此 可 知,取 得
7、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并 不 是 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为 生 效 要 件。因 此,D 项 说 法 错 误。27.甲 是 某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有 限 合 伙 人,持 有 该 企 业 15%的 份 额。在 合 伙 协 议 无 特 别 约 定 的 情 况 下,甲 在 合 伙 期 间 未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同 意 实 施 了 下 列 行 为,其 中 哪 一 项 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A.将 自 购 的 机 器 设 备 出 租 给 合 伙 企 业 使 用 B.以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义 购 买 汽 车 辆 归 合 伙 企 业 使 用 C.以 自 己 在
8、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向 银 行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D.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将 其 部 分 合 伙 份 额 转 让 给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相 关 规 定。合 伙 企 业 法 第 7 0条 规 定,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同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但 是,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本 题 中,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合 伙 协 议 并 没 有 就 有 限 合 伙 人 同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的 问 题
9、 进 行 特 别 的 约 定,因 此,甲 是 可 以 与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的。故 A 项 中 的 行 为 不 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合 伙 企 业 法 第 68条 规 定,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不 得 对 外 代 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因 此,B项 中 的 行 为 是 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合 伙 企 业 法 第 72条 规 定,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将 其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但 是,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本 题 题 干 中 已
10、经 给 出 合 伙 协 议 无 特 别 约 定 的 信 息,因 此,C 项 中 有 限 合 伙 人 甲 将 自 己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 行 为 不 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合 伙 企 业 法 第 73条 规 定,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但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据 此 可 知,D项 中 的 行 为 不 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28.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合
11、伙 人 李 某 因 车 祸 遇 难,生 前 遗 嘱 指 定 16岁 的 儿 子 李 明 为 其 全 部 财 产 继 承 人。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错 误 的?()A.李 明 有 权 继 承 其 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B.如 其 他 合 伙 人 均 同 意,李 明 可 以 取 得 有 限 合 伙 人 资 格 C.如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合 伙 人 必 须 是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人,则 李 明 不 能 成 为 合 伙 人 D.应 当 待 李 明 成 年 后 由 其 本 人 作 出 其 是 否 愿 意 成 为 合 伙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答 案:D解 析
12、:本 题 考 核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中 合 伙 人 资 格 及 其 财 产 份 额 的 继 承。合 伙 企 业 法 第 50条 规 定,合 伙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死 亡 的,对 该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享 有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继 承 人,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或 者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从 继 承 开 始 之 日 起,取 得 该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资 格。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合 伙 企 业 应 当 向 合 伙 人 的 继 承 人 退 还 被 继 承 合 伙 人 的
13、 财 产 份 额:(-)继 承 人 不 愿 意 成 为 合 伙 人;(二)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合 伙 人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资 格,而 该 继 承 人 未 取 得 该 资 格;(三)合 伙 协 议 约 定 不 能 成 为 合 伙 人 的 其 他 情 形。合 伙 人 的 继 承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可 以 依 法 成 为 有 限 合 伙 人,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依 法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全 体 合 伙 人 未 能 一 致 同 意 的,合
14、伙 企 业 应 当 将 被 继 承 合 伙 人 的 财 产 份 额 退 还 该 继 承 人。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可 知,李 明 有 权 继 承 其 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A 项 正 确。如 其 他 合 伙 人 均 同 意,李 明 可 以 取 得 有 限 合 伙 人 资 格,原 来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依 法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因 此,B项 正 确。如 果 合 伙 协 议 事 先 约 定 合 伙 人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那 么 李 某 不 能 成 为 合 伙 人,只 能 要 求 退 还 其 父 在 合 伙 企 业
15、 中 的 财 产 份 额。因 此,C 项 正 确。另 外,李 某 是 否 愿 意 取 得 合 伙 人 的 资 格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替 作 出 意 思 表 示 即 可,不 需 要 等 到 李 明 成 年 后 由 其 本 人 作 出,另 外,即 便 是 本 人 愿 意 也 需 要 其 他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才 可 以 实 现。因 此,D 项 错 误。29.甲 公 司 严 重 资 不 抵 债,因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下 列 哪 一 财 产 属 于 债 务 人 财 产?()A.甲 公 司 购 买 的 一 批 在 途 货 物,但
16、尚 未 支 付 货 款 B.甲 公 司 从 乙 公 司 租 用 的 一 台 设 备 C.属 于 甲 公 司 但 已 抵 押 给 银 行 的 一 处 厂 房 D.甲 公 司 根 据 代 管 协 议 合 法 占 有 的 委 托 人 丙 公 司 的 两 处 房 产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核 破 产 财 产 的 确 定。破 产 法 第 3 9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时,出 卖 人 已 将 买 卖 标 的 物 向 作 为 买 受 人 的 债 务 人 发 运,债 务 人 尚 未 收 到 且 未 付 清 全 部 价 款 的,出 卖 人 可 以 取 回 在 运 途 中 的
17、标 的 物。但 是,管 理 人 可 以 支 付 全 部 价 款,请 求 出 卖 人 交 付 标 的 物。据 此 可 知,在 运 输 途 中 且 债 务 人 还 没 有 支 付 货 款 的 货 物 属 于 出 卖 人 的 财 产,出 卖 人 可 以 行 使 取 回 权,不 属 于 债 务 人 的 财 产。因 此,A 项 错 误。合 同 法 第 242条 规 定,出 租 人 享 有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承 租 人 破 产 的,租 赁 物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因 此,B项 错 误。债 务 人 已 经 设 定 担 保 的 财 产 属 于 债 务 人 的 财 产。因 此,C 项 正 确。
18、委 托 保 管 合 同 中,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委 托 人,而 非 保 管 人。甲 公 司 根 据 代 管 协 议 合 法 占 有 房 产 的 所 有 权 是 委 托 人 丙 公 司 的,而 非 甲 公 司 的,该 房 产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因 此,D 项 错 误。30.关 于 破 产 案 件 受 理 后、破 产 宣 告 前 的 程 序 转 换,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A.如 为 债 务 人 申 请 破 产 清 算 的 案 件,债 权 人 可 以 申 请 和 解 B.如 为 债 权 人 申 请 债 务 人 破 产 清 算 的 案 件,债 务 人 可
19、 以 申 请 重 整 C.如 为 债 权 人 申 请 债 务 人 重 整 的 案 件,债 务 人 可 以 申 请 破 产 清 算 D.如 为 债 权 人 申 请 债 务 人 破 产 清 算 的 案 件,债 务 人 的 出 资 人 可 以 申 请 和 解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破 产 的 相 关 程 序 性 规 定。破 产 法 第 7 条 规 定,债 务 人 有 本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重 整、和 解 或 者 破 产 清 算 申 请。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债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对 债
20、务 人 进 行 重 整 或 者 破 产 清 算 的 申 请。企 业 法 人 已 解 散 但 未 清 算 或 者 未 清 算 完 毕,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债 务 的,依 法 负 有 清 算 责 任 的 人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 清 算。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可 知,只 有 债 务 人 有 权 申 请 和 解,债 权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无 权 申 请 和 解。因 此,A 项 错 误。破 产 法 第 70条 第 2 款 规 定,债 权 人 申 请 对 债 务 人 进 行 破 产 清 算 的,在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后、宣 告 债 务
21、人 破 产 前,债 务 人 或 者 出 资 额 占 债 务 人 注 册 资 本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出 资 人,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重 整。因 此,B 项 正 确。破 产 法 第 70条 第 1款 规 定,债 务 人 或 者 债 权 人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规 定,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对 债 务 人 进 行 重 整。据 此 可 知,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都 有 权 直 接 申 请 重 整,如 果 债 权 人 先 申 请 了 重 整,债 务 人 是 不 能 再 申 请 破 产 清 算 的。因 此,C 项 错 误。如 为 债 权 人 申 请 债 务
22、 人 破 产 清 算 的 案 件,债 务 人 的 出 资 人 可 以 申 请 重 整,不 能 申 请 和 解,只 有 债 务 人 才 能 申 请 和 解。因 此,D项 错 误。31.甲 公 司 购 买 乙 公 司 电 脑 2。台,向 乙 公 司 签 发 金 额 为 10万 元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一 张,丁 公 司 在 汇 票 上 签 章 承 诺:“本 汇 票 已 经 本 单 位 承 兑,到 期 日 无 条 件 付 款”。当 该 汇 票 的 持 票 人 行 使 付 款 请 求 权 时,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如 该 汇 票 已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丙
23、 公 司 恰 好 欠 汇 票 付 款 人 某 银 行 10万 元 到 期 贷 款,则 银 行 可 以 提 出 抗 辩 而 拒 绝 付 款 B.如 该 汇 票 已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则 甲 公 司 可 以 乙 公 司 交 付 的 电 脑 质 量 存 在 瑕 疵 为 抗 辩 理 由 拒 绝 向 丙 公 司 付 款 C.因 该 汇 票 已 经 丁 公 司 无 条 件 承 兑,故 丁 公 司 不 可 能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对 持 票 人 提 出 抗 辩 D.甲 公 司 在 签 发 汇 票 时 可 以 签 注“以 收 到 货 物 为 付 款 条 件”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核
24、票 据 的 抗 辩 和 票 据 的 必 要 记 载 事 项。票 据 法 第 13 条 第 2 款 规 定,票 据 债 务 人 可 以 对 不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的 与 自 己 有 直 接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持 票 人,进 行 抗 辩。如 果 丙 与 付 款 银 行 有 直 接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话,银 行 可 以 以 此 提 出 抗 辩,拒 绝 付 款。因 此,A 项 正 确。票 据 法 第 13条 第 1款 规 定,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或 者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对 抗 持 票 人。但 是,
25、持 票 人 明 知 存 在 抗 辩 事 山 而 取 得 票 据 的 除 外。据 此 可 知,甲 公 司 不 能 以 自 己 与 持 票 人 丙 公 司 的 前 手 乙 公 司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丙 公 司。因 此,B项 错 误。票 据 法 第 4 4条 规 定,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后,应 当 承 担 到 期 付 款 的 责 任。本 题 中 丁 公 司 已 经 对 汇 票 进 行 了 承 兑,那 么 它 就 成 为 了 第 一 付 款 人,要 承 担 到 期 付 款 的 票 据 责 任。但 是 并 非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对 抗 持 票 人,根 据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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