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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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 卷 二 试 题、答 案、解 析 提 示:本 试 卷 为 选 择 题,由 计 算 机 阅 读。请 将 所 选 答 案 填 涂 在 答 题 卡 上,勿 在 卷 面 上 直 接 作 答。一、单 项 选 择 题,每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本 部 分 150题。每 题 1 分.共 50分。1.关 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思 想 基 础 之 一 是 民 主 主 义,丽 习 惯 最 能 反 映 民 意,所 以,将 习 惯 作 为 刑 法 的 渊 源 并 不 违 反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B
2、.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中 的“法”不 仅 包 括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而 且 包 括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C.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禁 止 不 利 于 行 为 人 的 溯 及 既 往,但 允 许 有 利 于 行 为 人 的 溯 及 既 往 D.刑 法 分 则 的 部 分 条 文 对 犯 罪 的 状 况 不 作 具 体 描 述,只 是 表 述 该 罪 的 罪 名。这 种 立 法 体 例 违 反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答 案 C 考 点 罪 刑 法 定 原 则,刑 法 关 于 溯 及 力 的 规 定 解 析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考 生 对
3、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理 解,习 惯 法 作 为 刑 法 的 渊 源 明 显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不 符,A项 错 误;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中 的“法”擂 刑 法,包 括 刑 法 典,单 刑 法 和 附 属 刑 法,但 不 包 括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法,B项 错 误;刑 法 是 否 不 溯 及 既 往 荚 键 在 于 是 否 有 利 于 行 为 人 的 情 况 下,刑 法 只 禁 止 犯 罪 化,强 化 惩 罚 或 对 行 为 人 不 利 的 法 律 追 溯 既 往,C项 正 确;D项“对 犯 罪 的 状 况 不 作 具 体 描 述,只 是 表 述
4、 该 罪 的 罪 名”指 的 是 简 单 罪 状。而 这 些 犯 罪 的 特 征 为 众 人 所 知。无 须 具 体 描 述,并 不 是 违 反 罪 刑 法 定 原 则,D项 错 误。所 以 正 确 答 案 为 C项。2.关 于 因 果 关 系,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A.甲 故 意 伤 害 乙 并 致 其 重 伤,乙 被 送 到 医 院 救 治。当 晚,医 院 发 生 火 灾,乙 被 烧 死。甲 的 伤 害 行 为 与 乙 的 死 亡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B.甲 以 杀 人 故 意 对 乙 实 施 暴 力,造 成 乙 重 伤 休 克。甲 以 为 乙 已 经 死
5、 亡,为 稳 匿 罪 迹,将 乙 扔 入 湖 中,导 致 乙 溺 水 丽 亡。甲 的 杀 入 行 为 与 乙 的 死 亡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C.甲 因 琐 事 与 乙 发 生 争 执,向 乙 的 胸 部 猛 推 一 把,导 致 乙 心 脏 病 发 作,救 治 无 效 而 死 亡。甲 的 行 为 与 乙 的 死 亡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是 否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则 应 视 甲 主 观 上 有 无 罪 过 而 定 D.甲 与 乙 都 对 丙 有 仇,甲 见 乙 向 丙 的 食 物 中 投 放 了 5毫 克 毒 物,且 知 道 5 毫 克 毒 物 不 能 致 丙 死
6、亡。遂 在 乙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又 添 加 了 5毫 克 毒 物,丙 吃 下 食 物 后 死 亡。甲 投 放 的 5亳 克 毒 物 本 身 不 足 以 致 丙 死 亡,故 甲 的 投 毒 行 为 与 丙 的 死 亡 之 阀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答 案 D 考 点 刑 法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解 析 本 题 主 要 涉 及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中 的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问 题。A 项 中 甲 的 伤 害 行 为 与 乙 的 死 亡 有 一 定 联 拳,但 因 为“火 灾”成 为 中 断 因 果 关 系 的 自 然 事 实,二 者 之 间 并 没 有 刑 法 土
7、的 因 果 关 系,因 此 A 项 叙 述 正 确;B项 的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客 观 存 在;整 个 犯 罪 行 为 前 后 都 体 现 了“故 意”实 施,只 是 甲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结 果 的 认 识 与 事 实 不 符,属 因 果 关 系 认 识 错 误,但 甲 的 杀 人 行 为 与 被 害 人 的 死 亡 之 间 有 因 果 荧 系,C 项 涉 及 殴 打 具 有 特 殊 性 体 质 的 人 造 成 死 亡 结 果,英 因 果 关 系 的 有 无 与 行 为 人 主 观 能 否 预 见 无 关,同 时,是 否 负 刑 事 责 任 除 需 要 因 果 关 系 之 外,还
8、 需 要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罪 过,C 项 说 法 正 确。D 项 涉 及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相 对 性 原 理。虽 然 甲 投 放 的 毒 物 5毫 克 不 能 致 丙 死 亡,但 他 是 利 用 乙 不 知 情 的“有 利 条 件”故 意 投 毒,加 上 乙 投 放 的 5毫 克 毒 物 合 在 一 起 导 致 死 亡。故 甲 的 投 毒 行 为 与 丙 的 死 亡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是 D 项。3.甲 贩 运 假 烟,驾 车 路 过 某 检 查 站 时,被 工 商 执 法 部 门 拦 住 检 查。检 查 人 员 乙 正 登 车
9、 检 查 时,甲 突 然 发 动 汽 车 夺 路 而 逃。乙 抓 住 汽 车 车 门 的 把 手 不 放,甲 为 摆 脱 乙,在 疾 驶 时 突 然 急 刹 车,导 致 乙 头 部 着 地 身 亡。甲 对 乙 死 亡 的 心 理 态 度 属 于 下 列 哪 一 选 项?A.直 接 故 意 B.间 接 故 意 C.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D.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答 案 B 考 点 刑 法 犯 罪 的 主 观 要 件(犯 罪 故 意 和 犯 罪 过 失)解 析 根 据 案 情 分 析,乙 抓 住 车 门 把 手 不 放,甲 不 减 速 反 而 在 疾 驶 时 突 然 急 刹 车,可 以
10、 判 定 不 是 疏 忽 大 意。甲 明 知“疾 驶 时 突 然 急 刹 车”行 为 会 发 生 危 害 的 法 定 后 果,并 且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的 发 生,是 典 型 的 犯 罪 间 接 故 意。甲 只 为 了 摆 脱 乙 的 检 查,甲 对 乙 的 死 亡 并 非 希 望 其 发 生,不 是 直 接 故 意 杀 人,但 采 用 了 不 计 后 果 的 方 法,不 构 成 过 失。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4.下 列 与 不 作 为 犯 罪 相 关 的 表 述,哪 项 是 正 确 的?A.甲 警 察 接 到 报 案:有 歹 徒 正 在 杀 害 其 妻。甲 立 即 前 往 现 场
11、,但 只 是 站 在 现 场 观 看,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措 施。此 时,县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刘 某 路 过 现 场,也 未 救 助 被 害 妇 女。结 果,歹 徒 杀 害 了 其 妻。甲 和 刘 某 都 是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都 没 有 履 行 救 助 义 务,均 应 成 立 渎 职 罪 B.甲 非 常 讨 厌 其 侄 子 乙(6岁)。某 日,甲 携 乙 外 出 时,张 三 酒 后 驾 车 撞 伤 了 乙 并 迅 速 逃 逸。乙 躺 在 血 泊 中。甲 心 想,反 正 事 故 不 是 自 己 造 成 的,于 是 离 开 了 现 场。乙 因 得 不 到 救 助 而 死
12、 亡。由 于 张 三 负 有 救 助 义 务,所 以 甲 不 构 成 不 作 为 犯 罪 C,甲 下 班 回 家 后,发 现 自 家 门 前 放 着 包 来 历 不 明、类 似 面 粉 的 东 西。甲 第 二 天 上 班 时 拿 到 实 验 室 化 验,发 现 是 海 洛 因.于 是 立 即 倒 入 厕 所 马 桶 冲 入 下 水 道。甲 虽 然 没 有 将 毒 品 上 交 公 安 部 门,但 不 构 成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D.消 防 法 规 定,任 何 人 发 现 火 灾 都 必 须 立 即 报 警。过 路 人 甲 发 现 火 灾 后 没 有 及 时 报 警,导 致 火 灾 蔓 延
13、。甲 的 行 为 成 立 不 作 为 的 放 火 罪 答 案 C考 点 不 作 为 犯 罪 和 其 成 立 的 客 观 要 件;持 有 型 犯 罪.解 析 本 题 要 求 能 够 正 确 地 理 解 不 作 为 的 犯 罪 构 成 条 件、A项 中 警 察 有 制 止 犯 罪 的 特 定 法 定 义 务,而 未 履 行 构 成 渎 职 犯 罪,而 刘 某 作 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也 有 义 务 制 止 犯 罪,但 对 阻 止 犯 罪 行 为 并 不 具 有 法 律 或 职 务 上 的 义 务。应 受 行 政 处 分,但 不 构 成 渎 职 罪,同 理 在 D项 中,过 路 人
14、甲 未 履 行 报 警 义 务 并 不 构 成 不 作 为 的 放 火 罪。B项 中,乙 是 未 成 年 人,甲 携 其 外 出,具 有 看 护 义 务,乙 被 张 三 酒 后 驾 车 撞 伤,这 是 甲 的 先 行 行 为 引 起 的 作 为 义 务,甲 不 履 行 救 助 义 务,甲 已 构 成 不 作 为 犯 罪.故 A、B、D三 项 表 述 有 错 误。C项 中 甲 在 发 现 不 明 物 是 毒 品 时,虽 然 没 有 履 行 上 缴 的 义 务,但 也 没 有 故 意 地 继 续 持 有,仍 然 不 构 成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所 以 C项 表 述 是 正 确 的。综 上,
15、正 确 的 选 项 的 C。5.关 于 单 位 犯 罪 的 主 体,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A.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私 营 企 业,(卫 可 以 成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主 体 B.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 只 能 由 单 位 构 成 的 犯 罪,不 可 能 由 自 然 人 单 独 实 施 C.单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内 设 机 构,可 以 成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主 体 I).为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而 设 立 的 公 司、企 业、事 业 单 位,或 者 公 司、企 业、事 业 单 位 设 立 后,以 实 施 犯 罪 为 主 要
16、活 动 的,不 能 成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主 体 答 案 A 考 点 刑 法 与 司 法 解 释 关 于 单 位 犯 罪 的 规 定 解 析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单 位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I条 的 规 定:刑 法 第 3 0条 规 定 的“公 司、企 业、事 业 单 位”,既 包 括 国 有、集 体 所 有 的 公 司 企 业、事 业 单 位,也 包 括 依 法 设 立 的 合 资 经 营、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独 资、私 营 等 公 司、企 业 事 业 单 位,因 此 A 项 关
17、 于“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私 营 企 业,也 可 以 成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主 体”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 只 能 由 单 位 构 成 的 犯 罪 称 为“纯 正 的 单 位 犯 罪”,不 可 能 由 自 然 人 单 独 实 施。所 以 B 项 说 法 正 确;2001年 1 月 2 1 日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一)明 确 指 出“以 单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内 设 机 构 部 门 的 名 义 实 施 犯 罪,违 法 所 得 主 要 归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内 设 机 构
18、部 门 所 有 的,应 认 定 为 单 位 犯 罪。”因 此,C 项 表 述 正 确;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单 位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2 条 规 定:“个 人 为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而 设 立 的 公 司、企 业、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犯 罪 的,或 者 公 司、企 业、事 业 单 位 设 立 后,以 实 施 犯 罪 为 主 要 活 动 的,不 以 单 位 犯 罪 论 处”。因 此 D 项 的 表 述 正 确。综 上,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A 项,6.甲 和 乙 共 同 入 户 抢 劫 并 致 人 死
19、 亡 后 分 头 逃 跑,后 甲 因 犯 强 奸 罪 被 抓 获 归 案。在 羁 押 期 间,甲 向 公 安 人 员 供 述 了 自 己 和 乙 共 同 所 犯 的 抢 劫 罪 行,并 提 供 了 乙 因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被 关 押 在 另 一 城 市 的 看 守 所 的 有 关 情 况.使 乙 所 犯 的 抢 劫 罪 受 到 刑 事 追 究。对 于 本 案,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甲 的 行 为 属 于 坦 白,但 不 成 立 特 别 自 首 B.甲 的 行 为 成 立 特 别 自 首,但 不 成 立 立 功 C.甲 的 行 为 成 立 特 别 自 首 和 立 功
20、,但 不 成 立 重 大 立 功 D.甲 的 行 为 成 立 特 别 自 首 和 重 大 立 功 答 案 D 考 点 特 别 自 首、立 功 的 行 为 要 件。解 析 根 据 刑 法 第 6 7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和 正 在 服 刑 的 罪 犯,如 实 供 述 司 法 机 关 还 未 掌 握 的 本 人 其 他 罪 行 的,以 自 首 论.本 题 中,甲 因 犯 强 奸 罪 而 被 抓 获,在 押 期 间 主 动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曾 经 与 乙 的 入 室 抢 劫 致 人 死 亡 之 罪,属 于“以 自 首 论”
21、的 情 形。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处 理 自 首 和 立 功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 条 第 二 款、第 5 条、第 7 条 规 定,和 刑 法 第 6 8条 第 I 款 的 规 定,犯 罪 分 子 有 检 举、揭 发 他 人 重 大 犯 罪 行 为,经 查 证 属 实;提 供 侦 破 其 他 重 大 案 件 的 重 要 线 索,经 查 证 属 实;阻 止 他 人 重 大 犯 罪 活 动:协 助 司 法 机 关 抓 捕 其 他 重 大 犯 罪 嫌 疑 人(包 括 同 案 犯):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其 他 重 大 贡 献 等 表 现
22、的,应 当 认 定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甲 检 举 揭 发 了 乙 的 入 室 抢 劫 致 人 死 亡 重 大 犯 罪 行 为,提 供 乙 在 另 一 城 市 看 守 所 的 情 况,协 助 司 法 机 关 对 乙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在 此 之 前,司 法 机 关 只 掌 握 的 是 乙 犯 的 故 意 伤 害 罪),属 于 重 大 立 功 表 现。故 选 项 D 正 确。7.对 下 列 哪 一 情 形 应 当 实 行 数 罪 并 罚?A.在 走 私 普 通 货 物、物 品 过 程 中,以 暴 力、威 胁 方 法 抗 拒 缉 私 的 B.在 走 私 毒 品 过 程 中,以 暴 力
23、 方 法 抗 拒 检 查,情 节 严 重 的 C.在 组 织 他 人 偷 越 国(边)境 过 程 中,以 暴 力 方 法 抗 拒 检 查 的 D.在 运 送 他 人 偷 越 国(边)境 过 程 中,以 暴 力 方 法 抗 拒 检 查 的 答 案 A 考 点 数 罪 并 罚 的 特 别 规 定 解 析 刑 法 第 157条 第 2 款 规 定,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抗 拒 缉 私 的,以 走 私 罪 和 刑 法 第 277条 规 定 的 阻 碍 国 家 机 关.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罪,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因 此,A 项 情 形 应 当 实 行 数
24、 罪 并 罚;刑 法 第 347条 第 2 款 第 4 项 的 相 关 规 定,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以 暴 力 抗 拒 捡 查、拘 留、逮 捕,情 节 严 重 的,处 I 5 年 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并 处 没 收 财 产。由 此 可 知 这 是 一 罪 定 罪 处 罚。B 项 叙 述 不 符 题 目 要 求;刑 法 第 318条 规 定,组 织 他 人 偷 越 国(边)境,并 以 暴 力、威 胁 方 法 抗 拒 检 查 的,处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并 出 罚 金 或 没 收 财 产。C 项 中 的 暴 力 情
25、 况 是 组 织 他 人 偷 越 国(边)境 罪 的 加 重 情 节,仍 然 是 一 罪 定 罪 处 罚;刑 法 第 321条 第 2 款 规 定,在 运 送 他 人 偷 越 固(边)境 中 造 成 被 运 送 人 重 伤、死 亡,或 者 以 暴 力、威 胁 方 法 抗 拒 检 查 的,处 1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并 处 罚 金,题 目 中 D 项 的 暴 办 抗 拒 检 查 属 于 加 重 情 节,应 定 一 罪,不 实 行 数 罪 并 罚。故 正 确 答 案 为 Ao8.关 于 缓 刑,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A.对 于 累 犯 不 适 用 缓 刑 B.对 于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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