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合肥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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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由 、 ,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制订并签署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得注册地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得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得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得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
2、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签章合计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得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三)选举与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得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她股东转让得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得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得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与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得出资;(三)依其所认缴得出资额承担公司得债务
3、;(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股权得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得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征求同意,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得,视为同意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得,不同意得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得股权;不够买得,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得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得,协商确定各自得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得,按照转让时各自得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得姓名
4、、住所以及受让得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得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就是公司得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得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2) 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得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得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得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得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得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得方秉;(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
5、(11) 决定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包括)以上得重大采购方案;(12) 决定公司人民币五万元(包括)以上得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第十三条股东会得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得股东召集与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得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得权力。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并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得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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