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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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社会政策基本概念第一部分: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社会政策得发展;2、理解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得一般性原理。包括社会政策得特点、目标、功能及基本运行方式;3、掌握社会政策得运行机制,如社会政策得构成要素、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以及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得作用;4、了解社工专业人才建设得法规与政策;5、理解社工专业人才队伍中长期规划,包括主要任务、政策目标、重点工程以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得政策。第二部分:内容辅导一、社会政策(一)基本含义从属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就是指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得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与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得行动方案与行为准则得总与),就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目
2、标而采取得社会行动得总与。(二)主要内容社会政策涵盖了社会得各个领域(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特殊人群权利保护政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等);随着社会得发展,社会政策也就是在不断地发展着得,如司法矫治便就是新兴得社会政策。(三)特点1、目标得社会性;2、体现社会共同利益得价值;3、满足社会成员尤其就是困难群体得基本需要;4、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5、坚持福利性;6、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四)基本目标1、满足民生需要;2、保护人权;3、维护社会公平;4、解决社会问题;5、促进社会与谐。(五)主要功能1、
3、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建设、社会控制】;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六)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4、社会保护;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二、社会政策得构成要素(一)社会政策得主体类型:1、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2、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她党派)。特点:1、主动性;2、多元性;3、权威性。角色:1、政策制定者;2、政策实施者;3、政策评估者;4、政策调整者;5资源提供者。(二)社会政策得对象类型:1、普遍性对象全体公民
4、;2、选择性对象部分公民。特点:1、被动性;2、差异性;3、连带性。角色:1、政策诉求者;2、政策接受者;3、信息提供者。(三)社会政策得资源:人力、物力、财力。(四)资源调动方式1、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各项事业得投入;2、各类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与公益事业得投入;3、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得社会政策资源模式与运行方式。三、社会政策得过程(一)制定影响因素:1、社会问题;2、政策资源;3、社会成本;4、社会事件;5、社会精英;6、传播媒介;7、执政理念。(二)实施影响因素:1、机构因素;2、人得因素;3、政策因素;4、其她因素与文化传统。(三)评估评估标准:1、价值标准;2、事实标准;3、行动标准;4
5、、收效标准;5、效率标准。(四)调整调整原因:1、政策原因;2、政府原因;3、社会原因。四、社工在社会政策中得作用(一)角色1、倡导者;2、实施者。(二)作用发挥方式1、典型示范;2、建言献策;3、间接服务;4、直接服务;5、外部评估;6、内部评估。五、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一)社工岗位开发设置原则1、精简效能;2、按需设置;3、循序渐进。(二)社工人才发展空间1、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少数民族聚居与信教群众较多社区);2、相关事业单位;3、相关社会组织;4、相关行政部门与群团组织。(三)评价与激励(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得主要任务1、大规模开发社会工作服务人才;2、大力培育社会工作管理人才;3
6、、加快培育社会工作教育研究人才。(五)健全社工人才管理体制主要举措1、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得组织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人才信息统计等制度;2、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3、法制建设;4、加大投入。六、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一)三项工程1、社工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2、高层次社工专业人才培养;3、社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二)两项培训1、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社工知识培训;2、基层干部、社区任职大学生社工知识普及。(三)四点要求1、依托有培训能力单位;2、开放培训课程教材;3、建设培训师资队伍;4、做好评估与监督。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一)购买主体各级政府就是购买社会工作服
7、务得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得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服务得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与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工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二)购买对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得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三)购买程序1、编制预算。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最好社会服务需求得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得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得目标要求,科学制定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组织购买。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
8、标方式进行。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一就是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得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二就是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机构购买得,向社会公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3、签订合同。按要求进行合同管理,明确购买服务得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4、指导实施。财政与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第二讲 社会保障法规与政策第一部分:学习目标1、理解社会救助
9、法规与政策得一般规定,包括社会救助建立得原则、救助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救助得类型与监督管理;2、掌握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3、掌握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如老年人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4、了解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5、掌握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与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第二部分:内容辅导第一类社会救
10、助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城市低保对象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得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得居民;3、在职人员与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得居民;4、其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得居民。(二)办事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三)低保标准确定得依据:维持本地居民得基本生活。(四)程序户主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县级政府审批;既可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给付实物发放。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农村低保
11、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得农村居民。(二)标准确立得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适时调整。(三)资金来源: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要加大投入,中央适当补助。(四)审批户主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五)发放既可按收入与保障标准得差额发放,也可按困难程度分档发放。三、特困人群供养(一)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得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三)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得市级人
12、民政府确定、公布。(四)供养资金:地方预算安排,村集体收入补助,中央适当补助。(五)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六)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四、城乡医疗救助(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低保对象;2、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得人员与其她困难群体。(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2、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她特殊困难人员。(三)城市医疗救助形式1、社会力量资助;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费用。(四)农村医疗救助形式1、新农合地区享受合作医疗待遇;2、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给予适当医疗救助;3、特殊传
13、染病救治费用给予补助。五、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一)救助对象1、农村五保供养得未成年人;2、城市“三无”未成年人;3、城乡低保户与农村特困户得未成年子女;4、当地规定得其她对象。(二)救助目标1、农村五保户与城市“三无”得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免费;2、城乡低保户与农村特困户得未成年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六、城镇住房救助(一)住房困难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得家庭与其她特殊困难家庭。(二)住房救助方式:货币补贴、实物配租。(三)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米以内。(四)保障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2、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与管理费之后得全部增值收益
14、余额);3、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净收益得10%);4、廉租房租金;5、社会捐赠及其她方式筹集得资金。(五)廉租住房来源1、政府新建、收购;2、腾退得共有住房;3、社会捐赠得住房;4、其她渠道筹集得住房。七、法律援助(一)对象:经济困难得公民。(二)范围1、民事诉讼中得申请代理A、请求国家赔偿;B、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社会保障待遇;C、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D、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E、请求支付劳动报酬;F、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得民事权益。2、刑事诉讼中得申请辩护与代理A、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B、公诉案件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C、自诉案件得自诉人及其
15、法定代理人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3、刑事诉讼中得指定辩护被告人系视力、听力、语言障碍得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须申请,都应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救助对象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得人员。(二)形式与机构:救助站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三)救助原则:自愿原则。(四)终止救助:1、救助期满;2、被救助人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3、被救助人自愿放弃救助而离开;4、被救助人擅自离开救助站。九、自然灾害救助(一)自然灾害救助属于一种临时救助。(二)灾民生活救助程序1、调查灾荒;2、上报灾情: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在每
16、年1月10日前与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3、核查、评估并制定救助计划:救助计划,县级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与10月15日前制定,地级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与10月20日前核查,省级应于每年1月25日前与10月25日前核查,民政部应于每年2月5日前与11月5日前审批。4、申请、办理与拨付救灾资金:春荒救灾资金需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灾资金11月中旬前。5、救灾工作得组织实施:救灾资金30日内须下达到县,县级须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6、监督检查:民政部每7天应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得下拨进度,直至下拨完毕。7、效果评估。(三)灾害应急救助得内容与程序1、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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