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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公章管理制度 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公章治理制度 附件四: 业主委员会公章治理制度 为了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便使用。 其次条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认业主委员会打算、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固然
2、视为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打算、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认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打算、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打算、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认业主大会打算、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固然视为业主大会的打算、决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
3、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实行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其次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当保管公章,不得托付他人代为治理公章,不得随便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需妥当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临时停顿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顿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 更换业主委
4、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 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 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 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 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 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5、。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示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 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 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旧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全都后加盖公章; 5.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
6、有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 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托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7. 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商定,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以下事项必需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
7、(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必需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公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2. 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决议; 3. 专项修理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治理状况报告; 4. 公共效劳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 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七条以下事项必需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 以业主大会名义公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条在紧急状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担当经济和法律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担当。 其次十条 本制度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 物业经理人: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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