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号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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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73 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 2023 年 1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2023 年 2 月 28 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掌握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效劳的矿井建设施工、洗
2、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治理、依法监视的要求开展工作。其次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握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
3、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治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治理工作。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打算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治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治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治理制度;八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安康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
4、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治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治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治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托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每年进展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状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5、视治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一条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 削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供给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催促其正确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照实告
6、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哄骗。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学问和治理力量,承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掌握的根本学问,职业卫生治理相关学问等内容。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学问培训, 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
7、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治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状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根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安康检查结果汇
8、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安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状况记录;十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状况记录;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治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316 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乐观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或者消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准时组织救
9、治,并担当所需费用。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章 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治理其次十条 煤矿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其次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其次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其次十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职业病危害掌握效果评价,编制掌握效果评价
10、报告。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其次十四条 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照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其次十五条 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煤矿的根本状况;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治理机构状况;三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状况;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状况;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状况;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状况证明材料;七劳动者职业安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安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状况记录;八职业病危害警示
11、标识设置与告知状况;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治理状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其次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隐秘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职业安康监护其次十七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安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担当。职业安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气构担当。其次十八条 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安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
12、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其次十九条 劳动者承受职业安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安康检查代替职业安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安康检查周期依据表 1 执行。表 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安康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煤尘以煤尘为主岩尘以岩尘为主体检对象在岗人员观看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在岗人员、观看对象、期矽肺患者检查周期2 年 1 次每年 1 次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依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安康检查周期依
13、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安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 业安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安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安康检查, 但最终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康检查在离岗前的 90 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煤矿应当依据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实行以下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安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展妥当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依据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看;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据职业安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展医学
14、观看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并依据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当保存。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根本状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状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需照实、无偿供给,并在所供给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安康消灭损害需要进展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照实供给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六章 粉尘危害防治第三十四条 煤矿
15、应当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展监测。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 2 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粉尘种类游离 Si含量%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表 2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煤尘1042.5105010.7矽尘50800.70.3800.50.2水泥尘1041.5第三十五条 煤矿进展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 10 15m 处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掘进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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