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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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學前特殊兒童教育第一節學前特殊教育的意義及重要一、定義及目的l學前特殊教育亦即早期治療教育,又可稱為早期療育或早期介入強調為求有效的掌握身心障礙幼兒與發展遲緩幼兒的特殊需求及障礙發生的時效性,期能早期發現,並依據幼兒的個別差異,盡快採取適當的教育措施與策略,以便提供在醫療、教育及社會資源等各方面適切的協助。學前特殊教育的主要目的提供一種持續且有系統的教育方式,以協助零至未滿六歲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的幼兒及其家庭。第二節我國學前特殊教育的法律依據l我國學前特殊教育的辦理,主要可依據下列有關法律:l一、幼稚教育法l二、兒童少年福利法l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l四、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9
2、8年11月18日)l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l(民國95年09月29日公發布)第三節學前特殊教育的對象及其成因一、對象l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國95年09月29日公發布)l第13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l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l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3、因此,除了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類別者外,尚包括發展遲緩幼兒。我國目前將,零至三歲屬於早期療育,而三至未滿六歲則屬學前特殊教育。二、出現率l台灣一年約三十二萬名新生兒,其中大約二萬二千四百名發展遲緩嬰兒出生。民國八十七年接受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委託,調查台灣地區發展遲緩幼兒人口,發現零至未滿六歲的發展遲緩幼兒共有九千二百九十九人,約佔同年齡幼兒總人口(1,909,352人)的0.49(即出現率)。三、特徵l主要分為生理功能障礙、心智功能障礙及心理功能失調。這些問題可能單獨發生在一位幼兒身上,但也有可能混合的發生在同一位幼兒身上。l國內領有殘障手冊的發展遲緩個案中,以障礙類型來分,肢體障礙、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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