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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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一、国际税收指两个或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所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涉外税收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的各种税收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矛盾与税收管辖权有关P378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3二、税收管辖权划分 属地原则:以收入来源地 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 属人原则: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4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的确立(三种)地域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及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大多数国家采用。居民管辖权。
2、是一个国家对本国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力。居民身份的确认可按居住期限或永久性住所确定。公民管辖权。对本国公民 公民为具有该国国籍,取得法律资格。公民包括个人、团体、企业或公司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5三、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按税种划分(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按缔约国的数量划分(双边、多边)按处理问题的广度划分(综合性、单项)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6四、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两种模式: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法律效力同等。当出现冲突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一般原则来协调。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7五、国际重复征税 P379 概念:指两个
3、或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皆课税形成的重叠征税。(狭义)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还包括对不同纳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因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例如:对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股息收入征税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8国际重复征税的分类(三种)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而造成。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例如股份公司利润和投资红利属于同源所得)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指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法律性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9六、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抵)(一)免
4、税法 对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免于征税(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全额免税法:对国外所得全部免税,对国 内所得适用税率不考虑国外所得。累进免税法:考虑国内外总所得。应 缴 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总所得国内外总所得=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0 国内所得70万,国外分公司所得30万。国内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以下,税率30%;6080万,税率35%;80万以下,税率40%。分公司所在国税率30%免税法 应缴本国所得税计算全额免税6030%(7060)35%=21.5累进免税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例1】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
5、协定)11发达国家多采用全额免税法,税负相对低,鼓励资本输出。同时设计限制性条款以抵消税收损失,例如:必须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息分配境外所得必须汇回本国等。六、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抵)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2(二)抵免法(用减法)对国内外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将在国外已缴所得税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而非独占。应缴所得税额适用税率允许抵扣的已缴来源国所得税额国内外全部所得额=六、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抵)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31、直接抵免将境外所得已缴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税款限额抵免:境外已缴税额抵免不能超过限额。抵免限额=境外来源国的所得
6、额境内所得税率 境外已缴税额抵免限额,按已缴税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抵免限额,按抵免限额抵免全额抵免:将境外已缴税款全部给予抵免应缴所得税额=国内外全部所得额适用税率已缴来源国的所得税额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4总公司本国所得20万,从B国的分公司获得所得10万;本国所得税率30%,B国40%。【例2】抵免法 应缴本国所得税计算全额抵免(2010)30%-1040%=5本例中B国分公司所得10万为税前,其中在B国缴税4万,分得税后股息6万假设获得股息6万,应先将其还原为税前所得额后再计算:6(1-40%)=10限额抵免B国分公司所得已缴所得税=1040%=4抵免限额=1030%=3已纳税额
7、抵免限额,应按限额抵免=(2010)30%3=6总公司应向本国缴税额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52间接抵免:指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 非直接缴纳税款的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经济实体境外子公司向境外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直接缴纳不能从母公司应缴境内所得税中直接抵免只能给予间接抵免。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6若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固定比例税率,则(1)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抵免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按母公司股息占子公司税后所得的比例分摊=母公司股息该股息承担子公司的所得税母公司股息换算税
8、前所得额母公司股息1子公司所得税率=接下来的抵免计算同前(见PPT14)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7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额=200600200/1400285.7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所得税=600200/1400=85.71间接抵免限额=285.7135%=100(即母公司间接所得按本国税率应缴的所得税)因为母公司已承担子公司所得税低于抵免限额,所以,该已纳税额可全部抵免。母公司应缴本国所得税额=10085.71=14.29A国母公司在B国的子公司所得2000万,在B国缴税600万,从税后利润1400万中分给A国母公司股息200万,A国所得税率35%,计算母公司该项间接所得应向本国缴税额。
9、【例】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8子公司承担孙公司的所得税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子公司来自孙公司的所得额=子公司股息母公司承担子、孙公司的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条件下,可准予抵免应缴税额;否则,应按限额抵免应缴税额。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股息(2)多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有通过境外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的股息所得已纳税的抵免。(层层还原)接下来的抵免计算同前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19七、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指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减轻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行为人不违法,立法不倡导并应制定反避税法律。避
10、税:逃税: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逃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0国际避税地:指国际上税轻甚至无税的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一定地区)国际避税地的类型: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负低于国际一般水平;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1国际反避税的措施(八条)一般方法 完善转让定价的税制立法 应对避税地避税的对策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防范措施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2(一)一般方法1在税法中制定反避税条款 在法律条
11、款中准确使用文字,设法堵塞漏洞 制定适用于全部税收法规的综合反避税条款 制定特殊的反避税条款,并尽量明确、具体 例如:对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对避税地所得等做出特殊规定2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例如:纳税人举证、提供税收情报、某些交易行为事先应经税务同意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3(二)完善转让定价的税制立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求符合公平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查、调整、核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实施预约定价。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4(三)应对避税地避税的对策对避税地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应归属于本国居民股东的收入真实营业活动的积极收入股息、利息、租金等消极投资所得确定征
12、税方法。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5(四)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防范措施对第三国居民(未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适用税收协定要有相关规定并严格审查。2010年秋季会08 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6(五)限制资本弱化法规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或收益抽取,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一是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相同若不同,可视为隐蔽的募股,对利息征税。二是设置安全港,如果资本结构比率超过一定债务权益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准在税前扣除,视同股息征税。对付资本弱化的两种方法:税法(第14章国际税收协定)27(六)限制避税性移居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例如:瑞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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