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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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保卫机构设置第三章 安全保卫责任制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第五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第六章 安全防范教育制度管理第七章 要害岗位人员审査第八章 营业网点安全管理第九章 营业网点安防设施保养、维护第十章 临柜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章 营业网点保安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章 要害部位钥匙管理第十三章 业务库管理第十四章 守库管理第十五章 押运管理第十六章 运钞车辆管理第十七章 枪支弹药管理第十八章 带班值班管理第十九章 视频监控管理第二十章 计算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一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章 门卫安全管理第二十三章 自助服务设备
2、安全管理第二十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第二十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防查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监督指导。 第三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基本目标是:贯彻“大保卫”理念,实现“五防两保”,即: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暴恐、防涉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全
3、省农村信用社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联社(行)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包括县级联社(行)下设的营业部、农村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包括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办事处主任(市联社理事长)和县级联社(行)理(董)事长,或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包括市联社主任、县级联社(行)主任、行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管领导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或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负责人包括营业网点的主任(支行行长、分理处负责人)
4、,或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安全保卫机构设置 第十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须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岗位):()省联社设安全保卫部,接受省联社的领导,负责全省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国家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二)办事处(市联社)设专职保卫岗位、市联社设安全保卫部,负责辖内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接受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三)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安全保卫部,负责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接受省、市联社安全保卫部、办事处(市联社)的领导,同时,接受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
5、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四)各营业网点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合该营业网点的负责人做好每日安全保卫工作。(五)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治安情况,严格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章 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十一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的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保卫部门负有部署、检查、监督、调查研究和制定防范措施等责任。 第十二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本岗位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本岗位安全。 第十
6、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级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级联社(行)须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同时,各营业网点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纳入员工的岗位责任制,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检查考核。保卫部门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要按规定审定要害岗位,建立要害岗位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应经常性地对要害岗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审查、考核制度,对不适宜在要害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
7、离。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制度,认真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与毗邻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 第十八条 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记分考核制等形式,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安全保卫责任的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性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率、安全防范设施达标率以及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
8、落实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项目、指标由各级根据责任制的基本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具体考核方法是:依据责任制规定的期限、数量、质量、效益等指标、项目和措施,采取打分和实地检查验收方法,务求全面准确地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在检查考核中,应注意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抓住典型,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 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安全保卫部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一)分析研究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二)分析研究当前金融部门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治安形势、发案特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三)安排部署季度安全保卫工作重点,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
9、风 险提示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安全保卫部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传达贯彻省联社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要求;(二)安排部署季度安全保卫工作;(三)对辖内县级联社(行)存在的安全隐患、漏洞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一)落实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部署;(二)分析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三)通报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督促落实整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五)安排部署安全警示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贯
10、彻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精神;(二)整改安全检査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对照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查找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和风险点,认真剖析,规范操作;(四)结合典型案例做好安全防范警示教育;(五)组织预案演练。 第五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应建立安全保卫档案,档案分为综合文书类、事故案件类、枪支弹药类、护卫人员类、安全设施类等五大门类档案。 第二十九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类。 第三十条 档案的保管要按类别分别装入档案专用盒,放置在铁柜内上锁保存,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安全。 第三十一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阅制度,按规定办理借
11、阅、查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销毁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销毁清单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六章 安全防范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范教育采用“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相结合”、“案例警示教育与执行制度相结合”、“预案演练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常抓不懈。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行)定期召开安全保卫会议,安排部署安全保卫防范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安全应急预案学习及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保卫学习教育会议登记制度。 第七章 要害岗位人员审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行)要害岗位人员审查
12、每两年进行一次,联社(行)分管领导、人事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联社(行)要害岗位人员审査程序。(一)要害岗位人员填写要害岗位人员审査表;(二)营业网点(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三)县级联社(行)人事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签署复核意见;(四)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五)建立要害岗位人员审査档案。 第三十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审査按照审査程序严格把关,对不适合从事要害岗位工作的人员,安全保卫部门须建议予以调整或调离岗位。 第八章 营业网点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在营业前,入侵报警系统先撤防后进入,营业终了全方位布防。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守押社会化
13、、集中化的县级联社(行),营业网点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接送款箱(包)时,临柜人员协同押运人员持械护卫款箱 (包)安全到位;实行守押社会化、集中化的县级联社(行),营业网点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接送款箱(包)时,临柜人员必须识别押运人员身份、车型、牌号无误后,严格执行款箱(包)交接流程。 第四十二条 非本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现金区域。确需进入,须经县级联社(行)保卫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进入检查。 第四十三条 遇外单位检查时,须坚持“三证一陪”制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检查证、介绍信,由县级联社(行)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陪同),经査询、核
14、査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检查,否则不得擅自接受检查。 第四十四条 营业期间,现金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区封闭作业制度,互锁联动门应按规定即开即锁,钥匙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将互锁联动门钥匙插在门锁上或带出营业室。发生火灾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双开互锁联动门。其它情形,严禁双开互锁联动门。 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保留一套互锁联动门钥匙,其余钥匙上缴联社(行) 安全保卫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擅自配置。 第四十六条 营业网点发生盗抢等外部侵害紧急情况,应及时启用紧急报警系统,并按突发事件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责任人。员工为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防范工作。
15、第四十八条 营业网点防卫器材保证人手一件,放在隐蔽且随手可取之处,不允许随意拆卸和带出营业室。 第四十九条 营业网点营业厅专(兼)职安保人员、大堂经理负责维护营业秩序,保障人身和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安全员,每日对营业网点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进行安全巡査,做好记录。 第九章 营业网点安防设施保养、维护 第五十一条 营业网点安防设施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器、互锁联动门、业务库门、保险柜、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灯、自卫器材、防弹玻璃、门、窗、围墙等。 第五十二条 设备保养维护(一)日常保养维护:负责人或安全员每日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9隐患,立即报告,及时排除,严禁设备带“病
16、”运行;(二)定期保养维护: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定期对营业网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建立设备维护台帐。 第十章 临柜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责人(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査营业网点所有安全设施、设备,现金区域边后门、窗落锁到位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临柜人员营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支票印鉴分管、钥匙管理平行制约、双线复核、特殊交易授权操作以及自助设备双人加钞、双人取送钞、双人出入业务库等安全制度。 第五十五条 营业期间,临柜人员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客户举止、神态,要严格核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遇有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临柜人员严禁离柜会客,严禁
17、接受他人馈赠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营业网点。 第五十六条 临柜人员接受检査时,必须坚持“三证一陪”制度。临柜人员验证、核实确认登记后,允许其进入。银行设备的安装、维护人员如需进入现金区、自助机具区,必须持安全保卫部门开立的介绍信并由专人陪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陪同的维护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必须严格核实其身份和介绍信后方能让其实施设备安装、维护。 第五十七条 营业期间营业柜台桌面或柜台抽屉不得存放大额现金,收取的大额现金超出规定限额的必须及时上缴主管柜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临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需临时离柜,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密押、印章等清点入柜落锁乱码保管,微机终端应
18、暂退到用户登录状态。 第五十八条 临柜人员交接时依据柜员尾箱信息表,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严格执行双人在指定区域封存款箱交接制度。 第五十九条 实行午休制的营业网点,午休时应当将现金、有价证券、印鉴卡、印章等入柜(库)保管,并进行报警设防。 第六十条 营业终了应当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以及保险柜和自助设备钥匙锁入现金箱内等待接收。在离开营业网点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源,锁定门窗,并将防盗报警系统设防。 第六十一条 营业终了,临柜人员清点现金、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双人复核后入库保管。不设库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留”(人员、现金、账簿)制度。严禁在现金区外放置款箱等候运钞车。
19、 第十一章 营业网点保安人员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保安人员基本要求(一)营业网点保安人员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员任职条件。(二)营业网点保安人员的工作要求:严守岗位,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忠于职守,保守国家和信用社秘密;团结友爱,维护内部秩序;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三)营业网点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饮料、香烟、食物等物品;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进入现金区域;擅自泄露驻守单位秘密和
20、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主要职责(一)严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有关保安人员及保安公司的管理规定,服从指挥、尽职尽责,维护营业网点秩序,11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护客户及营业网点财产和人身安全。(二)熟练掌握营业网点内安全防范及报警等设施,做好营业网点的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暴恐、防涉枪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巡查等工作。(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熟记本营业网点负责人、本社(行)安保部门、当地公安机关、联防单位以及匪警、火警等处警 。 第十二章 要害部位钥匙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业务库
21、门、保险柜、自助设备加钞间和枪柜等要害部位钥匙,须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分别保管、平行交接、专人监交,并详细登记,签字确认。 第六十五条 要害部位正副钥匙,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 副钥匙加盖密封印章,由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双人保管。启用副钥匙,必须由启用单位书面申请,经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启用,用毕监督收回。 第六十六条 双锁A、B 钥匙使用时,必须两人在场,不得一人代替使用。 第六十七条 要害部位钥匙要严格交接登记,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转借 (交)他人。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告,禁止配置,并立即更换锁具。 第六十八条 要害部位钥匙使用、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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