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离任、离岗稽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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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离任、离岗稽核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离任、离岗稽核,是指被稽核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时,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离任、离岗稽核必须坚持被稽核人“先离任、离岗,后稽核、再安排的原那么,未经离任、离岗稽核不得重新任职。第四条 离任、离岗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那么上实行“下查一级。第五条 离任、离岗稽核的时限,原那么上为被稽核人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
2、追溯到以前年度。第六条 离任、离岗稽核对象包括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含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的同级负责人),省联社局部重要岗位人员。一般职工离岗主要由各联社办理交接手续,并实施有效监交。如遇重大问题也要向上一级联社稽核监督部门报告。第二章 离任、离岗稽核内容第七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存贷业务开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以及在任职在岗期内为促进业务开展制订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考核方法、鼓励机制等是否科学、适用,是否符合本行业特点,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八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的经
3、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及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历年提留、贷款呆账备付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等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情况等;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第九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稽核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规揽储,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任期内新增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原因;抵债资产的接收及处置是否合规;存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档案资料是否
4、到达制度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不良贷款下降水平、核销情况和资产质量真实性;应收利息回收及利率执行情况等。第十条 稽核根本制度、结算纪律、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一费用管理和劳开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有无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乱批乱报、越权审批、挥霍浪费等行为;二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收回已核销贷款的收入、收回挂账利息的收入、抵贷资产的增值收入、自有房产的租金收入等;三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结算纪律是否落实、档案资料是否完善;四平安设施、平安制度是否齐备完善,有无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第十一条 审核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权证及质押物等是否账实相符。必要时可组织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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