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输血染丙肝,隐瞒十多年,医院应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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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美珍诉南京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根本案情:陈美珍化名于1993年3月2日在南京某三甲医院行脑垂体瘤切除术,并于同年3月13日出院。术后陈女士一直在该院复查,并一直遵医嘱服用相关药物。2007年12月初,陈女士随丈夫单位一起到江苏省中医院进行体检, 检查结果显示,陈女士丙肝感染。医生告诉陈女士,丙肝主要是通过输血感染的。陈女士想来想去,自已只是1993年3月2日在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过一次手术。而事后查阅该家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输过血,但病历中却有一张配血发血单,究竟这次手术有没有输血呢?陈女士又费尽周折在单位查阅到当时在该院住院的医疗费收据,上面赫然写着“输血费15
2、3元,说明这次手术确有输血。陈女士又将所有的门诊病历记录交由专家查看,专家发现陈女士1993年12月9日和1994年1月12日在该三甲医院的门诊病历中就分别有转氨酶升高和 “抗HCV阳性的肝炎病毒检查报告单。专家明确告知陈女士,自己自1993年手术后就已患上丙肝,但十余年中任由病情开展,未进行过任何治疗,而且还长期服用对肝功能有损害的药物!在得知这些情况后,陈女士怒而将该三甲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二、律师观点:陈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认为,陈女士在该三甲医院进行手术,术中输血并未征得同意,擅自将不合格血液输入陈女士体内,事后也未将输血情况告知陈女士;在确诊陈女士患上丙肝后,该三甲医院长期对没有任何医学常识的陈女士隐瞒事实真相,使得陈女士未得到任何治疗;而且陈女士长期服用了对肝功能有毒副作用的药物,由于剂量并未控制,又加重了肝脏的损害。该院的上述严重过错与陈女士丙肝发病及未及时治疗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该三甲医院应承当全部赔偿责任。三、对方观点: 被告认为,陈女士早在1994年1月12日就道自己感染了丙肝,因此诉讼时效应从1994年1月12日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那么?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案情进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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