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产品质量法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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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 1.案情 李某在 1995 年 2 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 3 个 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 7000 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 3000 元,李某 认为商场至少赔 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 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 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问题 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应
2、如何处理?答案与分析 1.根据 产品质量法 第 15 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1)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 址;(3)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 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5)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 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本案中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2.法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
3、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 回李某的起诉。3.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 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 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案例 2.案情 1990 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 2 伤,事后,段某找到
4、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 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 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 人用,谁想竟生故障。问题 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答案与分析 段某不能胜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29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失、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
5、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存在的。在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段某自己存在过错,将未投入 流通的产品拿回家用,责任应当自负。案例 3.案情 某市稻米村食品厂与港商合资建厂,开办了一个港式面包生产厂。1995 年 5 月,第一批产品上市,港市面包很受欢迎,面包以其风味独特,质优价廉畅销市面。1995 年下半年,该厂由于疏于管理,生产工人有章不循,不遵守配料规定,偷工减料,致使该厂的面包质量下 降,1996 年 1 月份以来,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了稻米村的港式面包后,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还有人反映在这种港式面包中发现了苍蝇、线头等异物,还发现有的面包上无生 产日期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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