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变更合同模板,菁华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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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变更合同模板,菁华4篇变更合同模板1 【例题】1 以下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甲教授曾同意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供应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选项所述为合法转让。
2、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假如转让必需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此题选项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全部权或者经营治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此题选项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全部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商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见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
3、见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 在此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行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商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 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全部,而且在三方进展书面商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担当履行债务。依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见。”丙可以向甲主见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此题中,甲对乙
4、享有10万元到期 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商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担当,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担当,丙 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见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此题中,假如甲欲使乙担当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
5、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此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商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管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担当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毁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工业主管部门作出打算,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局部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打算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担当。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归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担当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担当债务 C.由A公司担当债务; D.由A、B
6、、C三个公司连带担当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应留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商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肯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 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
7、、丙签订一项协议,商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归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担当。”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由于它不损害债
8、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 定由丙向丁主见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商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根据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解A、C项,确定B项。(3)D项自相冲突,因此排解。(4)按排解法,只剩下B项。应留意的问题:此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担当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 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双方于20
9、xx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商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全都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纳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商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商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接受哪一方
10、当事人的主见?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展变更并不需要实行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成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成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见的利益。最终,确定合同变更的详细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依据举证规章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见的证据的状况下,因
11、甲方已经成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供应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见不予接受,而接受甲方的主见。这也是符合公*和诚恳信用原则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置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商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234*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觉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削减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
12、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 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觉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担当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担当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由于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
13、权让与合同。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担当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假如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担当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由于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患病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
14、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行能担当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由于债权为恳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将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由于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转变原债权的内容。假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根据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假如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根据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假如土产公司
15、同意,则应依据变更协议所商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司同意的状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依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担当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担当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担当。 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恳求土产公司担当违约责任,但不能恳求服装厂担当违约责任,而只能恳求服装厂担当运输费用。 【案例】3 甲与乙协议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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