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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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一、建 筑 法(-)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1)除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限 额 以 下 的 小 型 工 程 外,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不 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2)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3 个 月。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每 次 不 超 过 3 个 月。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3)施 工 之 日 起 1个 月 内,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2、设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中 止 施 工 满 1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6 个 月 的,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建 筑 工 程 发 包 与 承 包 1.建 筑 工 程 发 包 1、提 倡 对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禁 止 将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发 包。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以 任 何 形 式 用 其 他 建 筑 施
3、工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以 任 何 方 式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营 业 执 照,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2、履 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等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的,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3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会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4、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4、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产 管 理 必 须 坚 持 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制 度 和 群 防 群 治 制 度。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5、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要 求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或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建 筑
5、工 程 质 量、安 全 标 准,降 低 工 程 质 量。建 筑 工 程 的 勘 察、设 计 单 位 必 须 对 其 勘 察、设 计 的 质 量 负 责。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建 筑 工 程 竣 工 经 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交 付 使 用;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不 得 交 付 使 用。建 筑 工 程 实 行 质 量 保 修 制 度,保 修 内 容 及 保 修 期 限 应 该 按 建 筑 法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k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以 卜 一 简 称 合 同 法)中 的 合 同 是 指 平
6、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法 人、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变 更、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合 同 法 中 所 列 的 平 等 主 体 有 三 类,即: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三、招 标 投 标 法(-)招 标 1.招 标 的 条 件 和 方 式(1)招 标 的 条 件。招 标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的,应 当 先 履 行 审 批 手 续,取 得 批 准。招 标 人 应 当 有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资 金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并 应 当 在 招 标
7、 文 件 中 如 实 载 明。招 标 人 有 权 自 行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委 托 其 办 理 招 标 事 宜。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招 标 人 指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招 标 人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能 力 的,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 其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事 宜。(2)招 标 方 式。招 标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两 种 方 式。2.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8、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 5日 前,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3.其 他 规 定 招 标 人 设 有 标 底 的,标 底 必 须 保 密。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所 需 要 的 合 理 时 间。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H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9、截 止 之 日 止,最 短 不 得 少 于 2 0日。(-)投 标 1.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投 标 文 件 的 送 达。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投 标 地 点。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应 当 签 收 保 存,不 得 开 启。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重 新 招 标。2.联 合 投 标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10、织 可 以 组 成 个 联 合 体,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联 合 体 中 标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三)开 标、评 标 和 中 标 1.开 标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人 的 主 持 卜.,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11、一 时.间、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进 行。应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开 标 时、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3 J 标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并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四、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价 格 法 大 多 数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门 价,极 少 数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或 者 政 府 定 价。国 家
12、定 价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制 定、修 订,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地 方 定 价 目 录 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中 央 定 价 目 录 规 定 的 定 价 权 限 和 具 体 适 用 范 围 制 定 省、白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以 下 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不 得 制 定 定 价 目 录。(二)土 地 管 理 法(2)土 地 利 用 规 划。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建 设 用 地,不 占 或 者
13、 少 占 农 用 地。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行 分 级 审 批。3.建 设 用 地 征 收 耕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上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后,方 可 使 用 土 地。(4)土 地 的 临 时 使 用。临 时 使 用 土 地 的 使 用 者 应 当 按 照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介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土 地,并 不 得 修 建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14、临 时 使 用 土 地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年。(三)保 险 法 1.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可 以 分 为 财 产 保 险 保 同 和 人 身 保 险 介 同。2.财 产 保 险 合 同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和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均 属 财 产 保 险。(四)税 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税 务 管 理 白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3 0日 内,应 持 有 关 证 件,向 税 务 机 关 中 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第 二 章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第 一 节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概 述 一、建 设
15、 工 程 项 目 的 组 成 与 分 类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是 指 为 完 成 依 法 立 项 的 新 建、拟 建、改 建(一)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组 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分 单 项 工 程,单 位(子 单 位)工 程、分 部(子 分 部)工 程 和 分 项 工 程:1.单 项 工 程 单 项 工 程 是 指 具 仃 独 立 的 设 计 文 件,竣 工 后 可 以 独 立 发 挥 生 产 能 力 或 效 益 的 组 配 套 齐 全 的 工 程 项 昆 2.单 位(子 单 位)工 程 单 位 工 程 是 指 具 备 独 立 施 工 条 件 并 能 形 成 独 立 使 用
16、功 能 的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单 位 工 程 是 单 项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按 照 单 项 工 程 的 构 成,又 可 将 其 分 解 为 建 筑 工 程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如 工 业 厂 房 工 程 中 的 土 建 工 程、设 备 安 装 工 程、工 业 管 道 工 程 等 分 别 是 单 项 工 程 中 所 包 含 的 不 同 性 质 的 单 位 工 程。3.分 部(子 分 部)工 程 分 部 工 程 是 单 位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应 按 专 业 性 质、建 筑 部 位 确 定。一 般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的 分 部 工 程 包 括:
17、地 基 与 基 础 工 程、主 体 结 构 工 程、装 饰 装 修 工 程、屋 面 工 程、给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电 气 工 程、智 能 建 筑 工 程、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电 梯 工 程。4.分 项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是 分 部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二)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分 类 1.按 建 设 性 质 划 分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分 为 新 建 项 目、扩 建 项 目、改 建 项 目、迁 建 项 目 和 恢 复 项 目。3.按 项 目 规 模 划 分 为 适 应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分 级 管 理 的 需 要,国 家 规 定 基 本
18、 建 设 项 目 分 为 大 型、中 型、小 型 三 类;更 新 改 造 项 目 分 为 限 额 以 上 和 限 额 以 下 两 类。4.按 项 目 的 投 资 效 益 划 分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分 为 竞 争 性 项 目、基 础 性 项 目 和 公 益 性 项 目。5.按 项 目 的 投 资 来 源 划 分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分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和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二、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是 指 工 程 项 目 从 策 划、评 估、决 策、设 计、施 工 到 竣 工 验 收、投 入 生 产 或 交 付 使
19、 用 的 整 个 建 设 过 程 中,各 项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的 先 后 工 作 次 序。(一)投 资 决 策 阶 段 工 作 内 容 1.编 报 项 目 建 议 书 项 目 建 议 书 是 拟 建 项 目 单 位 向 国 家 提 出 的 要 求 建 设 某 一 项 目 的 建 议 文 件,是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轮 廓 设 想、项 目 建 议 书 的 上 要 作 用 是 推 荐 一 个 拟 建 项 目,论 述 其 建 设 的 必 要 性、建 设 条 件 的 可 行 性 和 获 利 的 可 能 性,供 国 家 选 择 并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下 一 步 工 作。对 于
20、企 业 不 使 用 政 府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政 府 不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性 质 的 审 批,项 目 实 行 核 准 制 或 登 记 备 案 制,企 业 不 需 要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面 可 直 接 编 制 可 行 性 究 报 告。2.编 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对 工 程 项 目 在 技 术 上 是 否 可 行 和 经 济 上 是 否 合 理 进 行 科 学 的 分 析 和 论 证 3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审 批 制 度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及 非
21、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分 别 实 行 审 批 制、核 准 制 或 备 案 制。(1)政 府 投 资 项 目。对 于 采 用 直 接 投 资 和 资 本 金 注 入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政 府 需 要 从 投 资 决 策 的 角 度 审 批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一 般 都 要 经 过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的 咨 询 中 介 机 构 的 评 估。(2)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对 于 企 业 不 使 用 政 府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一 律 不 再 实 行 审 批 批 制,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实 行 核 准
22、制 或 备 案 制。1)核 准 制。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的 项 目 时,仅 需 向 政 府 提 交 项 目 中 请 报 告,不 再 经 过 批 准 项 目 建 议 书、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开 工 报 告 的 程 序 2)备 案 制。对 于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以 外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实 行 备 案 制,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由 企 业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向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二)实 施 阶 段 工 作 内 容 1.工 程 设 计 1)初 步 设 计。2
23、)技 术 设 计。3)施 工 图 设 计。施 工 图 设 计 根 据 初 步 设 计 或 技 术 设 计 的 要 求。建 筑 物 外 型、内 部 空 间 分 割、结 构 体 系、构 造 状 况 以 及 建 筑 群 组 成 和 周 围 环 境 的 配 合。它 还 包 括 各 种 运 输、通 讯、管 道 系 统、建 筑 设 备 的 设 计。在 工 艺 方 面,应 具 体 确 定 各 种 设 备 的 型 号、规 格 及 各 种 非 标 准 设 备 的 制 造 加 工 图。施 工 图 一 经 审 查 批 准,不 得 擅 白 进 行 修 改 2.建 设 准 备(1)建 设 准 备 工 作 内 容。其 主
24、 要 内 容 包 括:1)征 地、拆 迁 和 场 地 平 整;2)完 成 施 工 用 水、电、通 讯、道 路 等 接 通 工 作;3)组 织 招 标 选 择 工 程 监 理 单 位、承 包 单 位 及 设 备、材 料 供 应 商;4)准 备 必 要 的 施 工 图 纸。I(2)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和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办 理。3.施 工 安 装 项 目 新 开 工 时 间,是 指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项 永 久 性 工 程 第 诙 正 式 破 土 开 始 施 工 的 H 期。不 需 开 槽 的 工 程,正 式 开 始 打 桩 的 H 就 是
25、 开 工 日 期。铁 路、公 路、水 库 等 需 要 进 行 大 量 土、石 方 工 程 的,以 开 始 进 行 土 方、石 方 工 程 的 H 期 作 为 正 式 开 工 日 期。工 程 地 质 勘 察、平 整 场 地、旧 建 筑 物 的 拆 除、临 时 建 筑、施 工 用 临 时 道 路 和 水、电 等 工 程 开 始 施 工 的 日 期 不 能 算 作 正 式 开 工 日 期。4.生 产 准 备(1)招 收 和 培 训 生 产 人 员。(2)组 织 准 备。(3)技 术 准 备。(4)物 资 准 备。(三)交 付 使 用 阶 段 工 作 内 容 1.竣 工 验 收 对 某 些 特 殊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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