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执法权的配置——现状与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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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执法权的配置现状与改革引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 改革的总目标之一,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目标相比,基层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匹配、不完 善之处。在乡镇执法领域,执法权的配置与运行问题尤为突 出,既有的制度设计并不能合理分配执法权,致使乡镇执法 面临诸多困难。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高水平 的基层执法,重新配置乡镇执法权非常必要。乡镇执法权的 配置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问题,深入了解乡镇的执法经验, 是讨论“乡镇执法权配置”的重要前提。过去数年来,及所 属的研究团队一直致力于执法的经验研究,在
2、全国多个地区 的乡镇、街道调研执法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理解乡镇 执法的三种进路:第一,国家治理视角下的乡镇执法。乡镇执法是国家治 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末梢,乡镇执法的 效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的表征。当前,特定领域内的国家能力 不足、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匮乏,是执法频繁陷入困境的重要 原因。在此情况下,基层执法部门只能通过议价、暴力再生 产等方式开展执法,形成了充满策略行为和暴力契机的基层 秩序。强化国家治理能力以化解执法困境,既需要规范体系 的建立和推行,又需要执法部门的组织建设和有效运转。第二,乡镇执法的模式与机制研究。乡镇执法受到基层 针对烟花爆竹的监管采用“分段管理”的方式:
3、生产环节由 安监部门执法,运输环节由公安部门执法,销售环节则由市 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体制未实行“三合一”的地区, 烟花爆竹的质量由质监部门执法)。“分段管理”能够保障各 监管环节所需要的专业性,但是“段”与“段”之间很难步 调一致。安监、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都享有多项执法权, 监管烟花爆竹只是众多执法任务中的一项,甚至不是重点任 务,因此这些执法部门很难将注意力和执法资源同时集中到 烟花爆竹的监管中。“分段管理”在实践中容易变成“各行 其是”,各部门自主执法、缺乏配合,监管较难同时覆盖烟 花爆竹的整条“产业链”,监管的效果也因此受到影响。其次,执法部门之间的“壁垒”强化了部门的“领地”
4、意识,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合作的难度。从部门的行政级别来 看,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部门之间、县级政府部门与县级政 府部门之间是平级关系;从部门领导的职级来看,除了少数 人事高配的部门外,乡镇政府、县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也是平 级关系。平级关系意味着执法部门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 的互动模式,部门之间难以自发地形成联合。另一方面,执 法需要投入资源,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背后还包 含了执法部门对政绩,甚至是部门成员利益的预期。涉及到 利益的获得与风险的承担,执法部门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去参 与其他领域的执法,也不会轻易允许其他部门介入到自己的 业务领域。法律和科层体制虽然降低了国家治理社会的难度,但是
5、 它们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弊端,在执法领域,对 既有制度进行调试,适度集中执法权有助于提高执法的综合 性。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难”普遍存在,地方政府不得不 通过专项行动、联合执法来适应社会治理的需求。然而,前 述具有“运动式”特征的模式带来了 “执法摇摆”的意外后 果:执法能够应对“集中”“冒头”的典型问题,却难以应 对日常的轻微违法,“摇摆不定”的执法效果可能会阻滞执 法威慑力的持续输出,降低基层群众、社会组织对法律规范 的重视程度。集中执法权的目的在于提升执法的综合性,破 解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孤岛”困局,以集中执法权为“抓手”, 分散在各部门的执法资源能够得到整合,多部门之间的协调
6、 关系能够转变为单一部门内的命令关系,有助于提升常规执 法的效度,降低执法部门对于“运动式”执法模式的依赖。(三)乡镇政府“权小责大”乡镇政府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但相对缺乏足够的执法权 来履行责任。乡镇政府在治理实践中负有“属地管理”的责 任,也就是说,乡镇政府需要对其辖区内的事务负总责。然 而,现行的执法权配置状况并不能够为“属地管理”责任的 落实提供保障,除了规划、人口计生等少数领域之外,乡镇 政府很多时候面临着“有责任、无权力”的尴尬处境。为了 能够尽可能地履行责任,乡镇政府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实 现执法权“缺失”领域的治理,由此产生了三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乡镇政府对策略行为形成路径依赖,
7、大量非正 式、非规范的治理技术被运用到实践中。例如“综治维稳” 工作,相关的执法行为表现出“强治理性、低法律性和强协 作性”的特点,“包保责任”、情感治理、人情面子,甚至暴 力手段充斥其间,这无疑淡化了执法本应具有的法治色彩。 另一方面,选择性执法进一步被强化。一些考评问责方式迫 使乡镇政府在执法中区分“一线法律”和“二线法律”,生 产安全、食品安全等容易被问责的“一线法律”得到优先执 行,不被上级政府所重视的“二线法律”则难以得到乡镇政 府的亲睐,其执行容易流于形式。再一方面,村级组织承担 了不必要的治理负担,村民自治的空间受到挤压。“上面千 条线,下面一根针”是村级组织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
8、乡镇 政府所承担的繁冗事务下行至乡村和社区,无论是执法中的 协助,还是文书台账的制作,都占用了村社干部的大量精力, 村级组织行政化、村社干部官僚化的倾向进一步加深。从调 研的情况来看,村级组织几乎已经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庸”, 其工作重点在于协助乡镇行政,而非组织村民开展自治。乡镇政府“权小责大”的现象,源于压力型体制。压力 型体制是乡镇政府“权小责大”的基础。在压力型体制中, 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和行政压力确保了国家意志能够得到 贯彻,指标化的任务分配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机制成为了政 府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惯常手段。在执法实践中,分配任务往 往是硬性的,而是否能够完成,采取何种手段完成,耗费何 种资源
9、去完成,分配任务的机构常常不管,它们只需要对下 级的执法结果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即可。换言之,压力型 体制是一种“重结果、轻过程”的工作机制,“摆平理顺就 是本事,的实用主义思维贯穿了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过程。从 这一角度来看,乡镇政府“权大责小”的现象就具备了不同 的意义:对于乡镇政府而言,“权小责大”意味着压力和负 担,但是对于上级政府而言,乡镇政府“权小责大”有助于 解决问题、完成任务。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然 而,在既有制度中,乡镇政府的执法并非完全“有法可依”, 其所承担的责任过多,政府运行的负担较大,这与国家治理 所要求的法治方向不完全相符。重新配置执法权、平衡
10、乡镇 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有助于乡镇政府的法治建设和基层社会 治理的法治化。三、改革实验的经验与不足党的历次全会通过了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称决 定),决定提出了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 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的要求,纵向上的权力“下 放”和横向上的权力集中成为了未来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 向。事实上,在顶层设计出台之前,不少地方就针对乡镇执 法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革,其中既有可供借鉴和推广的宝 贵经验,又有值得反思和重视的不足。(一)改革实验中的有益经验第一,“放权”于乡镇政府,能够有效地提升乡镇政府 的治理能力。通过权力委托的方式将权力“下放”给乡镇,
11、 是提升乡镇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我们调研的鄂中新镇为 例,依托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政策优 势,当地县政府向新镇“下放”了 45项社会经济管理权限, 其中有20项权限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县级政府部门“下放” 到乡镇政府,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市政建设、环境保护 等多个领域的执法。当地“下放”的是“社会经济管理权限”, 其中包括了审批权和执法权,这也就意味着当地的体制改革 秉承了 “谁审批、谁监管”的权力运行原则。大量权限的“下 放”让乡镇政府能够更为便捷地回应基层社会的需求,例如 生猪屠宰厂(场)设置审定的权限由乡镇政府享有,基层群 众可以不用到县级部门申请,即可在乡镇办理,相对
12、应的, 乡镇获得了规制屠宰场地的执法权,在农村常见的乱屠宰、 随地屠宰等问题,有了切实可行的治理依据。可以说,“放 权”于乡镇政府,既能够方便群众生活,又有利于乡镇的治 理。第二,将“边缘权力”集中到乡镇政府,能够促进城市 管理领域的执法水平。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边缘权 力”,法律虽然对这些权力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执 法内容琐碎复杂、缺乏“寻租”空间,因而很少被执法部门 行使。例如环保部门对于噪音污染、烧烤油烟污染的执法权, 等等。将“边缘权力”集中委托给乡镇政府,能够使分散、 琐碎的权力有效运行起来。在我们所调研的苏南湖镇,城管 部门就集中了七项“边缘权力”,分别是:市容整顿的执
13、法 权;市政管理的执法权;规划执法权;园林、绿化监督执法 权;针对无证无照商贩的执法权;违法乱倒工业、生活垃圾、 烧烤摊油污以及噪音污染的执法权;违章停车的执法权。这 些权力中,除了市容整顿之外,其余的执法权均来自于县级 政府部门的委托,委托部门包括了住建、工商、环境和公安 部门。“边缘权力”集中到乡镇政府之后,产生了两方面的积 极后果。一方面,社会需求得到回应。“边缘权力”在原有 部门不被重视,但是却同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 些权力集中到乡镇政府之后,其运行有了统一的组织基础, 相应的工作也能得到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边缘权力”的 工作内容基本上都是典型的“街头执法”,执法不仅受到特
14、 定诉求的推动,还受到社会压力的挤压,工作难度大,执法 风险高,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场域。乡镇政府集中专门队伍开 展执法,有助于锻炼执法队伍。(二)改革实验中的不足第一,“放权”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执法权委托是 县级政府部门“放权”的常用手段,采用委托的方式来“放 权”,既能够实现权力的转移,又能够不触及现有法律法规 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然而,实践中执法权委托的效果有限, 这在县级政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委托关系中尤为明显。县级 政府部门将执法权,或者部分执法权委托给分局、站所,从 表面上来看,分局、站所获得了执法权,“查处分离”的弊 端能够得到治理,但事实上,派出机构行使权力仍然受到制 约。一方面
15、,主体不适格制约了派出机构的执法。派出机构 接受委托开展执法,其执法决定需要以县级政府部门的名义 作出,相应的法律后果也要由县级政府部门承担,这在事实 上造成了权力行使主体同责任承担主体的分离:执法权由派 驻乡镇的站所、分局行使,但是责任却由整个县局来承担。 县级政府部门可能会出于规避不利后果的目的,而限制派出 机构的行动。县级政府部门只需要通过内部管理行为,就可 以对派出机构的执法作出影响,被委托的执法权实际上仍然 掌控在县级政府部门的手中。另一方面,执法资源制约了派出机构的行动。派出机构 的人员、经费都依赖于县级政府部门的输入,而执法权委托 很少涉及资源问题,这从物质层面限制了派出机构的行
16、动能 力。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派出机构的工作预算来源于县级政 府部门的拨款,包括人员薪资待遇、部门运行经费,以及必 要的执法经费,除了上级拨款,派出机构再无筹资渠道。从 人员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公务员、还是行政事业人员,抑或 是通过合同聘用的辅助人员,派出机构都无权自行组织、任 用执法人员。“缺钱” “缺人”是派出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基层社会的不断发展,执法任务的规模和体量也日益增 加,这进一步降低了派出机构的执法能力。县级政府部门通过执法权委托的方式来“放权”,并不 能够让其派出机构获得执法主体的资格,也不会让派出机构 的执法资源实现增量,站所和分局依旧只能“查”,不能“处”, “查处分离
17、”并没有随着执法权委托的采用而有所改变,执 法的重心仍旧在县级,而非乡镇。第二,“放权”意外地强化了 “属地管理”责任,增加 了乡镇政府的负担。县级政府部门无论将执法权委托给派出 机构,还是委托给乡镇政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乡镇政 府的负担。派出机构缺乏足够的执法资源来运行被“下放” 的权力,寻求乡镇政府的帮助成为了派出机构开展执法的主 要策略。例如,我们调研的滇中散镇,林业站享有执法权, 但是全站只有三名工作人员,难以对其辖区内的十万亩山林 进行监管,寻求乡镇政府的支持,成为了林业站为数不多的 选择。和站所、分局相比,乡镇政府在执法资源上具有优势 地位,特别是在人员组织方面,乡镇不仅可以灵
18、活调用工作 人员,还能够组织村社干部参与到工作中。基于此,林业站 不得不“借用”乡镇政府的各种资源来开展森林防火、林木 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本职工作。资源方面的优势,是派出机构对乡镇政府形成依赖的重 要原因,如果这种优势得到进一步强化,那派出机构就会越 发依赖乡镇政府。鄂中新镇的“试点”既有成效,但也出现 了负担过重的问题。为了能够让乡镇政府顺利行使执法权, 新镇组建了一支人员规模为15人的城管队伍。城管队伍提 升了乡镇政府的执法能力,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该执法队 还经常性地参与到乡镇政府的其余工作当中。与乡镇政府相 比,县级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行动能力上有着明显的不 足,例如新镇国土所就很难
19、对其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作出 处理。通常情况下,国土所需要将违法信息上报到县国土局, 再由国土局会同乡镇开展执法。从形式上来看,处理土地违 法行为适用的法律、采取的措施均归属于国土部门,但事实 上,乡镇政府所具有的威慑力,以及可动用的资源,才是国 土执法得以成功的关键,而这些因素在案件的卷宗、台账里 很难得到反映。这在当地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县级政府 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能够收获成效,乡镇政府是“隐秘” 的关键因素。多数的情况下,乡镇政府都会应派出机构的请求予以协 助,这是因为“属地管理”责任要求乡镇政府要对其辖区内 的事务负总责,其中就包括了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负责 的治理事务。乡镇政府
20、如果不对其他部门的执法事务进行 “兜底”,那它将有可能面对来自上级的问责,以及来自基 层社会的治理风险。县级政府部门向乡镇“放权”,有着良 好的出发点和政策预期,但是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执法资源对 于执法权的重要意义,因此具备了资源优势的乡镇政府“被 迫”成为了基层治理的核心与主力。换言之,乡镇政府“替 代”县级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完成了大量本应由派出机构完 成的任务。第三,新组建的综合执法部门缺乏内部整合。目前的综 合执法体制改革过于注重机构合并与人员加总,新组建部门 的内部运行未受重视。一方面,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更新不 够,新组建部门的战斗力受到影响。专业的执法活动,通常 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
21、提”,执法人员需要经历系统的技 能培训和长期的经验积累。换言之,长期从事执法工作的基 层人员是其工作领域内的“专家”,他们不仅熟悉自身的业 务技能,而且还对执法对象有深入的认识。综合执法体制改 革改变了原有部门的人员配置,具备专业技能的执法人员需 要进入陌生领域开展工作,如果他们不更新知识技能、不重 新积累经验,那“专业化”将再次成为执法的障碍。以苏南 湖镇为例,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是当地重要的执法部门,在新 组建的部门中,原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数量较多,其余两个 部门的人员数量较少。这一人员结构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 序,但是难以应对质监工作。当地工业发达,特种设备数量 较多,专业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让
22、质监工作成为了市场监督 管理分局的“短板”。在编制紧缺,难以招录新执法人员的 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只能依靠内部挖潜来强化执法能 力。然而,坚固的专业壁垒是难以逾越的,原工商、食药监 的人员很难快速上手质监工作,执法部门的“短板”在短期 内很难得到补强。另一方面,旧部门的人事格局、工作思路延续到新组建 的部门中,新部门的管理难度增加。例如,鲁西北的沙镇, 当地的市场监管在实行部门合并后,设市场监督管理中队来 负责乡镇的日常工作,然而,原食药监、质监和工商的工作 人员没有建立新的工作联系。他们仍旧凭着旧有的工作方 式、方法进行执法,各自行使各自原有的职权,致使整支队 伍很难步调一致。止匕外,执
23、法人员对工商、食药监、质监等 领域的执法任务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合 作、如何合作缺乏概念,遇到应当合作执行的任务,往往会 出现配合过度,或配合不到位的情况,不能完全发挥出部门 整体的优势,导致一支执法队伍看起来就是三支队伍。社会和执法体制的深刻影响,紧扣基层社会特点、符合政府 运行规律的执法模式,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基层社会的复杂 利益矛盾、多元利益诉求能够影响执法者的行为选择,调节 利益冲突、重塑利益格局成为了执法的重要目标。强调基层 执法的群众工作属性,重视执法的政治功能和社会治理功 能,遵循“执法吸纳政治”的逻辑,有助于执法者优化法律 实效、平衡多元利益。科层体制是执法得以开
24、展的组织基础, 但其保守、僵化的弊端制约了执法成效,实践中,“党政体 制”能够有效克服合作难、动员难的问题;执法的“双轨制” 模式有助于执法者理顺“法治”和“治理”之间的关系;而 被广泛采用的专项行动不仅能有效提升执法能力,而且还弥 补了常规执法机制的不足,并且逐步具备了正规化、规范化 和制度化的特征。第三,“嵌入”乡村社会的乡镇执法。法律的实践受制 于社会性质、社会结构、行动者等因素,系统考察乡村各种 社会因素对于执法的约束,可以明晰执法工作在当下面临的 挑战,发现可资完善执法的契机。例如,执法者与执法对象 的互动模式受到乡土空间特性的影响,乡村社会关系能够形 塑基层执法的实践形态,整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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