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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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 村公路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农村公路条例和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 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 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 道和村道及包含其内的桥涵和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等。农村公路编号和命名以省交
2、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编 号及名称为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 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 的相关工作。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第三十五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 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 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协助镇街编制,并由属地镇街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 施。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 日常养护工作。各镇街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
3、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 员会在镇街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 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验收。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 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 超过十二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 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属地镇 街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10 -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
4、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 一的安全标志服。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绕行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临时用地、砂石料场以及 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和属地镇街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应当按 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 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桥梁应当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 术规范的规定,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发 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存
5、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 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 辆通过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桥梁,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 绕行等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农村公路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分别对管理、养护人员进 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公路养护、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11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上报制度。第六章公路保护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 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镇街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市 交通运输主
6、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 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第四十六条 县道、乡道的保护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公路路政条例的规定执行。各镇街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村道的保护,发现危害村道安 全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 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 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 民公告。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 民委员会和属地镇街的意见。在建筑控
7、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 视距。-12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 坏村道。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 员会和属地镇街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 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 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 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第五十条 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 行为:(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三)堆粪讴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四)其他损坏
8、、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第五十一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 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 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 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第五十二条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 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各镇街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 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 急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 志。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第五十四条
9、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 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特点等具体情况,对农村公路 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并及时进行处理,提高农村公路通 行安全保障水平。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上 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 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几何尺寸、车辆图像等信息。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向社 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超限技术监控告知标志。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
10、护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农村 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14 -第七章工作考核第五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检 查考核制度。市、各镇街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 作考核。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镇街签订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分 级落实建设、养护责任,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 作目标责任书。第五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级农村公路管 理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并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进行养护质量检查。各镇
11、街农村公路 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进行经常性养护质量 检查。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实行,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30日。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 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和依法管理、安全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 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 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 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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