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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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保 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新建、改(扩) 建、翻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和乡镇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的建成 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求确定的规划控制区 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 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
2、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 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 地资格权身份的人员。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引 导村民住宅建设向农村社区或集镇聚集,打造“退房傍山、第六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原址翻建、改扩建和 异址新建住房的,市住建局负责,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提供技术 力量支持,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制定农村住房 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同时,指导乡镇落实农村老旧 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农村老旧
3、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具体程序如下:(一)放线。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农户应向乡镇人民 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到现 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 到场)。(二)验槽。建设管理办公室到建房现场察勘是否按放 线情况挖槽砌基,是否存在超面积、房屋地基是否在国家相 关文件要求的沉降量、强度、抗震要求标准内(三到场)。(三)巡查。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和乡镇、村、组干部 应对辖区的在建房屋进行不定期巡查,确保农户建房过程中 始终保持规范。(四)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建设管理办公室收到申 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用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边 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
4、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 房(四到场),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 验收意见表(附件6)o涉及建新拆旧的,应在规定期限内 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才能出具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 6)o(五)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 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六)备案。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统一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 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自申请批准之 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第十八条 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
5、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 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 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应复耕。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 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 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 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 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 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 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 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
6、资格或者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 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 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 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工匠个人不得承揽3层、建筑 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 设。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 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 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 全负责。第二十二条村民新建、原址重建、扩建住宅达到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
7、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 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纳 入工程质量监督:(一)3 层;(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三)跨度6米及以上的。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 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 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 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供电、供排水 及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电、供水和商品混 凝土等。未通过验收的房屋,不得办理供水、用电、通讯等 手续。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
8、立乡一村一组三级动态 巡查机制,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动态巡查的组织管 理,从源头上依法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 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包村干部定期不定期负责包 保区域宅基地使用与建房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对违法违规 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 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
9、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乡镇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对农村村 民建新不自行拆旧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 法强制拆除。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行使行 政处罚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第二十七条纪委监察机关负责在
10、农村村民建房审查、 联审、审批、监管等过程中进行监察,对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职责参照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还田于谷”河谷平原及盆地地区形成组团式生态化聚落空间 和“依山而建、错落有致”乡村新格局;低二半山及丘陵地 区形成“伴山而居、聚顶而立“乡村聚落风格。高二半山及 高寒山区向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适度聚居,逐步实现“生态 移民第五条 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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