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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保障全面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资国企管理能力,健全现代企业制 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 发2016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企 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 资人职责或者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 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 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理的工作。(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存在国家明令禁止 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第十六条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情形的,按照 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和不稳定事件,或者发生刑事案件
3、,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 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八条 对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 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管理不当、不善,造成非正常损 毁、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省、市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二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 产损失认定中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 有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有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
4、响。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单笔100 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 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单笔1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 资产损失。对情节恶劣或者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损 失金额单笔低于100万元可以认定为较大资产损失;损失金 额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可以认定为重大资 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 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 投资资产损失有关的书面文件。(二)具有
5、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 估或者鉴证报告。(三)企业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特定事项资产损失的 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综合研判认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依 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 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 定,确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 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第二
6、十四条 有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事实,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以预见的 未来将发生不可避免的资产损失,且能计量资产损失金额并 难以追回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第二十五条责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规 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以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或者分管工 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7、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 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 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 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 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有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报 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 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8、,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 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 (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 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 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 为或者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 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相
9、应 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者内控制度 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者廉洁风险防控 制度不落实,造成国有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领导责 任和主管责任。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 清晰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第三十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企业的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进 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其上级企业有关负责 人未履职尽责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
10、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 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者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 主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有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 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投资实行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已调任其他岗位或者退休的仍应承 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责任追究。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四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 制、
11、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可以单 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免予处分的情况给予批评 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为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将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四)诫勉。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五)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六)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 入,终止或者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 励资格等。(七)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八)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12、九)移送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 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 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根据资产损失程度以及其他 严重不良影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 关和限制准入等处理,同时相应扣减薪酬。责任追究扣减薪 酬处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 薪的,按照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 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若无完整任职 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 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
13、最高标准执行,但不 合并使用。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罚:(一)频繁发生资产损失的。(二)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三)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挽救措施或者措施不 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四)瞒报、谎报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五)干扰、抵制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 追究工作的。(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已发送书面函件提醒、提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 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八)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国有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有关责任人从轻处罚
14、:(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 影响的。(二)主动足额赔偿资产损失的。(三)主动检举其他人员过错,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 现的。(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三十八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调查期间,对 有关责任人未支付或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 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当暂停支付或者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 查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关责任人,可以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 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三十九条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 当积极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 内挽回资产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情况对扣减的薪酬予以减 免。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
15、被扣减薪酬后从 本企业离职、退休(退养),若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的适 用前款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四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中 的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国有企业重大和连续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国有企业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 查申请。(六)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认定,提出有关 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国有资产损失调 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七)其他有关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
16、作。第四十一条 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 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的协同 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二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 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 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 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资监管机构和国 有企业应当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 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第四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国有企业责任追究 工作中,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党 纪政务处分。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 制度和企
17、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 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 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 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者不 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严格执行投融资管理、收入分配、全员绩效考核等制度,强 化企业合规管理,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 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
18、追究制度。(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落实出资人监督制度,国 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 管理权限,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 依法处理。(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 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 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 任人。第四十四条各级组织部门在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中,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 处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股权类资产、债 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等处置中,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会 计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尽报告
19、职 责。各级审计部门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 监督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尽报告职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牵头调查国有企 业安全生产事故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尽 报告职责。各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牵头调查国 有企业生态环境事件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 当尽报告职责。第四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国资监管 机构移送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 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开展初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 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向移送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国有企业违规经
20、营投资资产损失举报或者办案中发现的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线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 当及时移送直接监管的国资监管机构处理。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协调工作机 制。由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公安、 财政、审计、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单位及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组织部门、财政、审计、 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有关机构在国有企业责 任追究工作中承担报告与受理、调查与认定、移送与处理等 职责任务。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
21、。(二)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三)对所属子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比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进行追责处理。(四)配合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 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 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完成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七)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企业责任追究(应当 由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的除外)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
22、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 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 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 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 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当及时 调整或者解聘。第五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纪检监 察、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有关职 能部门在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并确定负责部门,形 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应 当建立健全内控
23、制度,通过资产风险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 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和专项检 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清查资产损失。第五十三条国有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违规经营投 资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财务、法律等对国有 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 报告者,发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问题在已尽报告、提醒 义务前提下,可以视情况免予承担责任。第七章责任追究组织实施第五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发现和受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收到有关 国有企业违规
24、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举报,或者发现国有企业违 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线索应当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 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 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二)调查和认定。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 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有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 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等,必要时可以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 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三)追究和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和处理。(四)整改和完善。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 总结,汲取教训,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
25、改措施,堵塞管理 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第五十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的组织提出申请复查,也可以向 有关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复查过程、提出申诉不影响责任追 究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查结束后,视复查结果调整、废除或 者继续执行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第五十七条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五十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资监管机构或者上级企业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者国资监管机构进
26、行责任追究; 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资产损 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 构进行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 负责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人员 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有关 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条相关事项属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 部署、省市县党委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要工作安排, 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正常损失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可以 免责;属于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 予以容错。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 营管理
27、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 责任追究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业根据 本办法,制定本地本企业的追究实施细则或者具体办法,并 报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2016 年11月4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属国 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玉 政办发2016179号)同时废止。附件: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扣减薪 酬处理具体标准附件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扣减薪酬处理具体标准处理对象和方式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通报、 诫勉 和组 织调 整或 者组 织处
28、理问责及薪政务酬扣处分减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纪律处分限制准入受到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的,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30%的绩效年薪、扣减 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的任期激励收入 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 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诫 勉5%、停职检查1()%、调整职务15%、责令辞职30%o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 认定年度5%2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3年5%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 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29、上缴责任认 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 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警告5%、记过10%、 记大过20%。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1()%2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3年5%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 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 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 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警告10%、严重警告 20% o受到2年、5年、终身等限制准入的,扣减和追索责任 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含)前3年10%3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 期支付绩效年
30、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 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2年 10%、5 年 20%、终身 30%。受到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告 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0%1009 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匚 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1 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 报50%、诫勉60%、停职检查70%、调整职务90% 令辞职100%。受到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彳 年度50%100%的绩
31、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淀 (含)前3年5()%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彳 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彳 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记大过50%、降职70 职 100%。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的 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1()()%的绩效年薪、扣前 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0%100%的任期漫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 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7 告50%、撤销党内职务70%、留党察看100%。受到2年、5年、终
32、身等限制准入的,扣减和追索1 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沙 度(含)前3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即 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 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二 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2年50%、5年70c 身 100%。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3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处理对象和方式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通报、 诫勉和 组织调 整或者 组织处理问责及薪政务处酬扣 分减、领
33、导责任纪律处分受到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的,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30%的绩效年薪、扣减 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的任期激励收入 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 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诫勉 5%、停职检查10%、调整职务15%、责令辞职30%。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5%2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3年5%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 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 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
34、、5年内不得参加 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警告5%、记过1()%、记 大过20%o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 度10%2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 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 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警告1()%、严重警告20%。受到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多 处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夕 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 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
35、励权益、3年内不得参加金 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通报30%、诫勉40%、f 职检查50%、调整职务60%、责令辞职70%。受到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 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沙 定年度(含)前3年3()%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支 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记过30% 记大过50%、降职70%。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的,扣而 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禾I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30%70%的任期滂 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其 激励权
36、益、3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 中,警告30%、严重警告50%、撤销党内职务70%c限制准入受到2年、5年、终身等限制准入的,扣减和追索责任 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3年10963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 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 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2年10%、5年 20%、终身 30%。受到2年、5年等限制准入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3()%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今 度(含)前3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学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
37、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3年 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2年30%、 年 70%。移送司法机关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W处理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资 产损失责任,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围绕管资本、管治 理、管投资、管考核、管监督、管追责等,厘清监管与被监 管的关系,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
38、 关人员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 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 机关查处。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 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者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 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 规定的。(二)对集团管控有关规定未执行或者执行不力,致使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 者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
39、问题,造成重 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 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集团管控有关规定,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放弃应 得合同权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 明显不公允的。(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者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的。(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 质
40、押等)或者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者物资交易等方式 变相融资或者投资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采取有效保 全措施的。(A)违反购销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第八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 或者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 损失的。(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者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 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物资未按照规定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 成本严重超支的。(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
41、、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 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授权范 围转让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有关规定的。(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 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有关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
42、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风险分析的。(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的。(四)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者操纵 招标的。(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投 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的。(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 于同类项目的。(A)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投资项目的。(九)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
43、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者估值违反有 关规定,或者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者有关 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 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 者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 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 时采取止损措施的。(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A)违反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4、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 评估的。(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 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 评估鉴证结果的。(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 偿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 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六)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的。(八)违反改组改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资
45、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 金的。(二)设立“小金库”的。(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 托理财、拆借资金或者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 账户的。(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七)因企业财务内控缺失,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 取、欺诈的。(A)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内控执行不力的。(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 预警和应对的。(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 核不到位的。(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的。(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 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六)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 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的。(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的。(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者开展列入负面清单 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者承揽境外项目的O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