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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 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 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统计行政 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 统计局派出的在渝调查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 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 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
2、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 类以及罚款幅度,做到过罚相当。第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 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罚:(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数额较大, 占所在区县该指标当期总额的1%。以上;(二)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 行为;(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县级以上人
3、 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认定的数额;违法数额 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人违反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的数额与应 报数额的差额。第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其中涉及罚款20万元以下的条款中“以下”含本数)。第十七条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统计行政处罚按照全 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执行。第十八条 本裁量基准由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裁量基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统计 局2020年颁布的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统发 (2020) 2号)同时废止。第五条 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 统计台账的,由政
4、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下列 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千 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二)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 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 罚款;(三)再次发现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 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百元以上1千 元以下罚款。第六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
5、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 工商户可处2百元罚款;(二)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 工商户可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体工商户可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 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1次
6、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 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千元以上2千 元以下的罚款;(二)一年内2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 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千元以上5千 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 户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 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
7、法数额比例10%以下:违法数额在2千万元以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 以下罚款。(二)违法数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1 .违法数额不足5百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2 .违法数额大于5百万元小于2千万元,对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 8千元以下罚款。3 .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1 .违法数额不足5百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
8、位或者其他 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2 .违法数额大于5百万元小于2千万元的,对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3 .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四)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1 .违法数额小于2千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 .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小于2亿元的,对企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3 .违法数额大于2亿元的
9、,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企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1违法数额小于2千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 .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小于2亿元的,对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认定为情节严重,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违法数额大于2亿元小于10亿元的,认定为情节严 重,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 .违法数额大于10亿元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企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
10、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六)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应综合统筹违法比 例和违法数额,参考价值量指标综合认定。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数额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L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可以 给予警告。2.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L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2.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11、对个体工商户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L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1 .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千
12、元以下罚款。2 .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3 .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统计月报、季报、 年报报表中的未填指标对统计工作造成的影响程度予以处 罚:(一)统计月报报表中的未填指标对统计工作造成较大 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统计 月报报表中的未填指标对统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企业 事业单
13、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二)统计季报报表中的未填指标对统计工作造成较大 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统 计季报报表中的未填指标对统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企 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统计年报报表中的未填指标对统计工作造成较大 影响的,对企业
14、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统 计年报报表中的未填指标对统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企 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罚款。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者 经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 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 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
15、资料,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 内首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违法数额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千万元 以下、个体工商户违法数额比例在20%以下)并及时改正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首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 料;(二)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有立功表现;(三)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第一项所 称非自身原因:(一)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 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出确 定指认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 他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书证物证的,包括下发的文件表格、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二)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