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国家能源局2023年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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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 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 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 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 组。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 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二章并网调试工作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运行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首
2、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 时间要求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二)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化设施,拓展宣传方式,引导村民自觉践行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规划司牵头,局内各 单位参与)(十九)助力生态帮扶。支持发展绿色经济,助力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业面源 污染综合防治,助力美丽乡镇、美丽村庄建设。(规划司牵头,局内各单位参与)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 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 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
3、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三)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 协议。(四)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已按有关规定, 完成竣工验收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五)拥有自备机组的电力用户已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 用电合同。(六)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 定,完成相关手续。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第六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 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 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范(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 续运行、可靠性运行。
4、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 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 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抽蓄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 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 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应按照相 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第七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 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 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
5、售电合同。(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 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 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 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 免政策的机组除外。(五)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第八条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 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 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第九条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审核、 存档等工作。第四
6、章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第十条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内(风 电、光优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经电网企业审核,发 电机组、新型储能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的, 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次日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 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可申请由国 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并网主体 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 起进入商业运营。第H一条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 服务费用的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点起正式纳入电力 并网运行和辅
7、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 管理的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 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 源发电机组、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第五章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第十二条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第六条要求完成整套 启动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 试运行时间点止。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 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直接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 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
8、前,上网电 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各地应适应 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第十四条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电费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 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 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在完 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现行电价政策。第十五条各派出机构按照变动成本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 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推动建立用户 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分 摊费用月结月清,原则上不超过调试运行期电费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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