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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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社会 重视质量、追求卓越,不断提高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增 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质量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 量奖)是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 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 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市质 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贝屋 坚持自愿申请、
2、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组织 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5个。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 扬、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 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力、) 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 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评审专家组按照 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过
3、程进行监 督。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等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帆钛高 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组织 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第三章申报受理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 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 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四)在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品牌建 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 业中处于领
4、先水平。(五)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 高,具有推广价值。(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条 个人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从事质量有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积极推 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四)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者 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 水平和绩效、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 贡献。(五)申报个人为组织最高管理者的,其所在组织近3 年无质量安全、生产
5、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 重大质量投诉。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 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 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 组织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 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区)有关 部门意见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 果报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市级行 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征求意 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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