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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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寸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寸海 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 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单位、个人的 房屋
2、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公平补偿的 行为。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 开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 成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按照“集中领导、统 筹协调、分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房屋征收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导小组会议确认,如领导小组会议不能确认,则提交县委县政府审议。 确认产权后,若购房职工补交或同意扣除相应房款,按照类似房产市场 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予补偿。D、
3、房改房未办理房产证,但有房改款缴纳的相关证明,应参考同 一楼栋其它房产证予以考虑;若存在仅有部分产权的,为免造成政府损 失,应按同一楼栋个人占比最小部分之产权为参考依据,对房屋进行评 估并扣除相应房款后进行补偿。E、单位集资房未办理房产证,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a、为原单位职工且有职工购房协议书及付款证明的,扣除10元/ rtf基础配套设施费后给予补偿,实测面积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扣除相应 的重置价后给予补偿;b、非原单位职工,有与集资房单位签订的职工购房协议书及付款 证明,或有与原职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以及付款证明 的,扣除10元/nV基础配套设施费及相应的契税税费后给予补偿,实测
4、面积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扣除相应的重置价后给予补偿;c、非原单位职工,有与集资房单位签订的职工购房协议书或有与 原职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无付款证明的,按实测面积扣除相应的 重置价、10元/nV基础配套设施费和契税税费后给予补偿。原则上职工补交的相应房款数额应经过相关部门核定确认,未能 核定确认的则依据房屋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计数。(四)私人住宅房屋补偿:1 .两证齐全A. 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B. 土地性质为划拨地: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 让金,房屋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2 .有土地证无房产证A. 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
5、10元/以基础设施配 套费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B. 土地性质为划拨地: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 让金,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以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类似房 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3 .无土地证有房产证: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 让金,房屋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4 .无土地证无房产证A.国有土地上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于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参 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B.国有土地上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于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6、划法施行之后,2018年H 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 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 267号施行 之前,在个人用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其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 40%扣除土地出让金,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nV基础设施配套费 后,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5.2018年H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 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 2018) 267号施行之后建成的符合个人报建规划部分的房屋按照建筑 物重置价格补助,不符合报建规划或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建的部 分,不予补偿。第二
7、十九条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一)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照类似土地 的市场评估价补偿。(二)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 式给予补偿:1 .居民住宅用地补偿: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2 .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依法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 估价给予补偿。(三)征收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证的空地,涉及闲置土地的,由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不涉及 闲置土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按照本办法补偿后,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 屋征收单位组织之集中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单位按以 下标准提供房源:(一)符
8、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给予补偿(不含补助范围内房屋)的房屋,选择参加房屋征收主体 组织之集中回购安置住房,按照受补偿房屋面积1:1. 2之比例集中购买 安置住房;选择参加房屋征收主体组织之集中回购商业用房的,按照受 补偿房屋面积1:1.1的比例集中购买商业用房。不属于本办法征收补 偿的房屋部分不予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源。(二)征收经营性用房(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性质为准),被 征收人选择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经营性房屋的,按照被征收经营性用 房建筑面积1:1.1的比例提供房源并结算。(三)征收范围的空地,按土地面积1: 1的比例集中回购安置住 房并结算,可
9、购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已有 住房的或已享受回购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再 安排回购资格。(四)被征收人自行将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仅可选择 安置居住用房。但征收主体单位可结合被征收人意愿在回购商业用房 数量充足的情况下,适当按其认定的底层实际经营面积1: 1的比例提 供回购集中商业用房。提供的回购集中商业用房最小户型面积为30平方米。可回购集中 商业用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与其他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 组合集中回购商业用房。可集中回购商业用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又不 愿与其他类似情况之被征收人组合回购的,原则上不予提供集中商业 用房。第三
10、十一条 集中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每户购买多套安置房的, 总面积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可购买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最 小安置房型面积的,购买最小房型安置房按照集中购买安置房价格结 算。购买单套安置房,原则上不超过可购买面积上一档的可选户型面 积,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一)集中回购安置住房的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30平方米(含 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住房价格结算。集中回购安 置住房面积超出可购买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 住房价格的1.2倍结算。(二)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的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价格结
11、算。集 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 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价格的1.2 倍结算。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超出可购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 按照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价格的1.5倍结算。(三)2018年H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 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 建村2018) 267号施行之后建成的房屋,在发布征收决定后第一个月 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助;经查证该住房为家庭唯一 居住用房的,可集中回购安置住房并结算,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 米。第五章补助奖励第三十二条住
12、宅用房在征收前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及房屋用 途变更手续而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 起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按以下 方式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一)临街的底层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另按不高于商业用途之 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助:1 .持有经营性许可执照并正常营业中;2 .被征收前1年依法纳税。(二)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为家庭旅馆、餐馆、医院等经营用途 的,按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三)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为办公、生产、教学、仓储等场所的, 不予增加补助。(四)
13、自改铺面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五)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但现状为经营性 用房且收益较大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房屋征收实施 单位审批确认后,按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六)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设计用途及户型布局均按商业设计 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批确认后, 按底层房屋面积计算补助。(七)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仅可选择回购住宅安置 房用于产权调换;但在用于产权调换之房屋数量充足的情况下,结合被 征收人意愿,可适当允许按被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之一定比例回购用 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八)属于本办法规定不予补偿、补助的房屋或房屋部分,
14、被征收 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拆 除清运费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第三十三条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 屋,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 (扣除直接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临时 安置补助费计发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居住房屋,并 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征地)公告之月签订协议的,可一次性发放 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 份核计依次递减。24个月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临时过渡补助
15、。第三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5元/n? 一次性核算 支付,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各项设施之迁移补助费为: 电话100元/部,水表200元/户,电表2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 户,管道燃气260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200元/部。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 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 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 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 给予补助。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
16、置 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之10%给予每户一 次性奖励;(二)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 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之5%给 予每户一次性奖励;(三)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 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之3%给予每 户一次性奖励;(四)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类
17、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是指: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和土地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补助和奖 励。第六章保障政策第三十七条 因被征收人家庭实际情况,确需对被征收财产分割 的,原则上仅允许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间进行,且只能在 同一宗建筑或土地内进行分割。第三十八条 特困户、低保户政策(一)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 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 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申请租赁住房补 贴或公租住房实物配租。第三十
18、九条 被征收人符合本县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 件,且选择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 (含土地、房屋、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不足以购买60 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之房屋的,可选择分期付款、保障配租、安居房等 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分期付款方式:被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作为60平方米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之首付款,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 利息的总额,以15年为付款期限,向被征收人收取应交房款,付款期满 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二)保障配租方式:纳入本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县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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