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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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治理暂行方法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得悉,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打算、“”规划纲要和国务院“” 把握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治理暂行方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治理暂行方法全文如下:碳排放权交易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进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 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打算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把握和治理,标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视和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依据本方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五条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展治理、监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展治理、监视和指导。其它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
3、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治理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其次章 配额治理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掩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把握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构造、能源构
4、造,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第九条 排放配额安排在初期以免费安排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安排,并逐步提高有偿安排的比例。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安排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安排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确定数量,用于有偿安排、市场调整、重大建设工程等。有偿安排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力气建设。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的具体状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安排方法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
5、,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安排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安排方法和标准。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安排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安排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安排排放配额。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安排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安排。有偿安排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力气建设。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状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展调整
6、。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推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展配额治理的相关业务操作。第三章 排放交易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章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
7、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其次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视。具体交易规章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展。其次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其次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整机制, 维护市场稳定。其次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准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其次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
8、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打算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依据经备案的监测打算实施监测活动。监测打算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准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其次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打算,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展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其次十七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
9、核查机构进展治理。其次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其次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展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状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确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全部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
10、依据。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局部经确认的碳排放量。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状况进展分析,并将配额清缴状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全部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状况。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准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安排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
11、储和注销规章,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状况,推举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准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展指导,并对以下活动进展监视和治理:(一) 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状况; (二) 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状况;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展监视和治理的范围包括:(一)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状况; (二)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状况;(三)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
12、易状况。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治理体系。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峻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13、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峻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隐秘; (四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据规定公布交易信息;(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治理制度;(三)未依据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隐秘;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方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惩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状况,并予以公告。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
15、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未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值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隐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方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值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取和重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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