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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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 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 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 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 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 内为满足生
2、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 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 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 廊正常运行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消防 安全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标识系统等。(二十七)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 控预警,确保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二十八)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管廊运行维护管 理信息系统,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设施运行状态、运 行维护过程、系统安全等进行动态管理,并与入廊管 线单位共享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关键信息。管廊运 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 据协同共享。
3、(二十九)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 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建设 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管廊及其周 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经本级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三十)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从 事下列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依据相关技 术规范采取保证管廊安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组 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 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措施:1 .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 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2 .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 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的;
4、3 .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的;4 .敷设管线、埋设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 坑道的;5,移动、改建、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的;6 .其他可能危及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 许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 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征 求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 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 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 的作业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 理。(三十一)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造管 廊设施的,该项目建设单位应
5、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 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线单 位利用管廊闲置空间敷设临时管线的,应当以保障管 廊和入廊管线安全为前提,并与管廊建设单位和管廊 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三十二)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废弃管线及时进行处置。(三十三)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 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涉及入 廊管线运行安全的,应提前通知管线单位派专人做好 现场监护。四、附则(三十四)市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 和有关规定制定管廊运行维护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办 法等文件,
6、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三十五)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力专用隧道参照本办 法执行,可委托温州电力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三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 效期2年。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三)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四)市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 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决定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 事项。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事权分 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五)市住建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 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运行、维护的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
7、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 人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六)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 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 线单位出资参与管廊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负责管廊不动 产权登记工作。(七)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按以下原则投资建设:1 .随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建设费用纳入道路 工程,根据市政道路建设体制出资建设;2 .单独
8、立项建设的管廊项目,非市重点建设项目 的,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 市政府“一事一议”决策出资规则;3 .管廊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除农房外的房屋 征收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八)鼓励支持管廊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 料和新工艺,推动管廊智能化管理。二、规划和建设(九)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编制市区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城市新区、重要产业园区、集中更新区等城市重点发 展区域,可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片区级管廊 专项规划。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 单位的意见。(十)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入廊管线种类、 标准断面形式、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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