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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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长效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 监管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专项扶贫项 目监管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新时期脱贫攻坚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重点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 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预算下达 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 脱贫的上级各项财政资金;省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
2、债券用 于扶贫的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 贫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扶贫的非定向社会捐赠 资金。第三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运转 有序、精准高效、监管严格”的原则,实行“明确责任、分 级管理、部门协作、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攻坚办)(二)工程类、采购类和服务类等项目资金支出,原则 上由财政部门实行直接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需支付到项目 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实行直接转账支付。直达支付 的账户必须是工程类、采购类和服务类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银 行账户,严禁向合同协议外的公司、企业、个人等账户支付 资金。第四章绩效评
3、价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遴 选机制和决策程序,俣证资金精准投放、精准使用。县财政 局要强化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年终进行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扶贫资金 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 扶贫办另行制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对扶贫项 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场、处)对项目和 资金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第十九条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应 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围绕
4、扶贫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常态 化的监管机制,并加强与扶贫、民政、住建、公安、工商及 相关产业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比对 等方式,提高资金精准度和监管效率。县审计局每年应组织 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查处虚报冒领、 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条 提升资金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 与权和监督权,扎实推进公示公开制度落实,引导扶贫对象 成为参与项目建设、监督资金使用的重要力量。县财政部门 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 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等网站上向社 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5、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项目和 资金管理责任。(一)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1、未及时报送扶贫项目库资料,影响扶贫项目库建设 的。2、对纳入我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按规定下放审 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工作的。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 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 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 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6、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 整计划的。(二)发生以下事项的,
6、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1、扶贫对象审核不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2、未按规定建设全县扶贫项目库的。(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1、未按规定程序和途径及时拨付资金的。2、未通过“一卡通”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1、虚报扶贫项目,套取、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扶 贫资金的。2、单位或个人冒领、私分贫困户扶贫补贴资金的。3、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 招标投标的。4、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 浪费的。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6、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 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7、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 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 留延压的。第二十二条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扶贫领域腐败和 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一)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由 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二)对在扶贫政策、项目和资金落实过程中,不作为、 乱作为、慢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依 法依纪进行追责问责。第二十三条 推动问题整改和
8、制度完善。县财政局、扶 贫办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 绩效评价的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 改。注重揭示和反映阻碍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和 制度性缺陷,及时完善有关政策或提出工作建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是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 协调县扶贫办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 进行编制;负责对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拟定 和下达;负责指导项
9、目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 扶贫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县扶贫办是扶贫项目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县脱贫攻 坚规划、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编制;负责指导项目主 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提供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资金申请的初 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等工作(其中:财政专 项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 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的初审、以及项 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
10、“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 况报送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各乡镇(场、处)负责制定本区域脱贫攻坚规划,负责 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预决算、项 目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项目后续 管护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档案收集、资 金申请、项目报账及后续管护等工作,并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对项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四条 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全县建立统一扶贫项目 库,具体流程为: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行业扶贫项目库,报 县扶贫办汇总,由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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