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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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本文关键词:辨析,劳动关系,承包经营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本文简介: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承包经营,简称承包,是社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承包经营现象,因主体困难,在推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几对概念的辨析,以期厘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以承包人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可将承包分为个人承包与单位承包。在单位承包中,因承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本文内容: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承包经营,简称承包,是社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承包经营现象,因主体困难,在
2、推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几对概念的辨析,以期厘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以承包人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可将承包分为个人承包与单位承包。在单位承包中,因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并不难认定,本文仅就涉及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一、真承包与假承包所谓个人承包,是指用人单位将其经营管理权部分或全部交由自然人,由该自然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个人承包的特点在于自主性,详细而言:1.自主经营。承包人可以自主确定承包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也可以确定是否雇用他人或托付他人代为履行。由此可以区分于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2
3、.自负盈亏。承包应具有营利性,承包人对承包事务具有收益权,即通过对承包事务的自主运作获益,这也是承包的终极目的。相应的,承包人如不能完成承包事务,则应担当承包合同约定责任。由此可以区分于以工作包干为目的的假承包。例如:单位食堂承包中,假如承包人可以向单位职工自主销售饭菜,即符合承包关系特征。若饭店厨房由厨师长承包,因其不具备自主经营性,属于一种任务包干。所谓假承包,是指以承包名义实施,却不符合承包特征的行为。通常而言,承包人应具有对承包关系外第三人营利的行为。假如承包人的承包成果仅供应给发包人,则只有两种可能:承揽或工作包干。承揽是承揽人以自己名义、自己的设备和技术独立实施的;工作包干实际就是
4、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工作指派,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承揽的特征确定了其与承包不能兼容,所以当承包人的承包成果完全由发包人全部的情形下,这种承包应当视为工作包干,也就是假承包。假承包者对所“承包”的事务虽然具有肯定的独立自主权,但依旧受“发包方”的管理约束,是“发包方”组织架构中的一员,其所获得的“承包”收益,无非是异化的劳动酬劳。所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实为劳动关系。可以说,一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承包,都是假承包。二、合法承包与非法承包符合承包经营特征,且该承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为合法承包。而非法承包是指虽然具备承包特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如建筑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禁
5、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八条其次款所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有观点认为,确定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其承包关系是否合法。该观点源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212号,下称12号文)。持该观点者认为,12号文特地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承包关系中的劳动关系属性,是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分包、转包并不受合法爱护,应视为无效,故应追至有用工主体的发包单位。而其他承包关系,法律并不禁止,不存在违法情形,所以,在其他承包关系中,由承包人径自雇用劳动者并无不行。对此,前文已阐明,是否
6、存在劳动关系在于推断承包关系的真假。承包关系是否合法,只关系到发包方担当何种法律责任。三、连带责任与用工主体责任我国的一些劳动法律渊源对承包关系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担当用工主体的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担当。”3.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担当连带赔
7、偿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114号)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同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由以上规定可见,发包方在劳动关系中担当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担当连带责任和担当用工主体责任。区分两种责任的依据在于承包行为是否合法。假如承包行为合法,则发包方担当连带责任;假如承包行为不合法,则担当用工主体的责任。无论承包行为是否合法,发包方均须担当责任。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以其名义实施经营,使他人付出信任利益,而且,发包人藉此获利。从
8、立法目的看,是为了规范承包行为,防止用人单位以承包方式来规避自身责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与用工主体责任的区分在于,在担当连带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向有过错的承包人追偿,而负用工主体责任则是由单位干脆担当,而且因双方的承包协议违法,不能向承包人追偿。四、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抛开劳动关系的社会性不说,仅就从属性特征而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无实质差别。现实中甄别两者的惯用方式是前者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后者主体可以均为自然人。由此来审查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一)承包人所雇用的劳动者1.在合法的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该权利包括有权确定是否雇用他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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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承包经营 中的 劳动 关系 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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