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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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运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
2、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担当中心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推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限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其次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3、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
4、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朝气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纳
5、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府选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根据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
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运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运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态、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运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须要的,可以同时运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运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7、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托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托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托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供应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
8、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安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其次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根据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依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
9、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惩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
10、次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运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其次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供应前次票据运用状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运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其次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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