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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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实施 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 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 施质量,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政府 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第二条 适用领域。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级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的各参与方。第三条 项目范围。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范围主要 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桥梁工程、农业、林业、 水利、环
2、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卫生、养老、 科技、文化、旅游和体育、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 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节能减排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 公共服务重点领域。第四条 适用原则。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遵循 科学决策、分类推进、公开透明、积极稳妥、依法管理、诚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四)运营绩效评价。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 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 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 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同时报市财政局 备案。(五)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
3、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3 5年对项目进 行中期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 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 和合理性;及时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 项目移交。项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 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其他机构应代表政府,会同有关 部门及时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负责项目移交工作。项目移 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 性能测试及有偿移交项目的资金补偿等有关工作,办妥法律 过户和管理权移交等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
4、项目产出、 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进行 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托有 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监督管 理。第十八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项 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 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 府相关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职能部 门加强对合作项目全生命期内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 管,督促社会资本严格履约,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项目 合
5、作方依法将建设验收结果、运营管理情况、公共产品和服 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 接受公众监督,促使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 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 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 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 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 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 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第二十
6、二条市财政局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 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向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 价不达标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 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 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市政府有权指定项目 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 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 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第二十四条严禁政府或指定机构对社会资本方的股 权进行回购安排,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
7、债务,严禁 为PPP项目社会资本融资进行承诺或担保。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 局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市本级预算,按照预 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 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向市财政局申报,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 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 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 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 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
8、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PPP项目推进情况,定 期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PPP项目基本信息及PPP项目工 作进展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信守约的原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 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由市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研究制定我市相 关政策,负责PPP项目评审、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和检查督 导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项目运行分析会,解决项 目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 负责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筹备及议定事项的 组织落实、综合协调、督
9、办检查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 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一)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职责。负责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政策研究、融资支 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 工作;负责PPP项目入库申报、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会 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评审和财政承 受能力论证的编制;加强对PPP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 理和指导;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PPP 项目合同等进行部门联合评审等工作。(二)市发展改革委职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项 目推进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工作顺利
10、开展。(三)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PPP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 踪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进一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 资效益。(四)市国资委职责。负责PPP项目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五)市法制办职责。负责从法律角度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措施、行政 行为、合同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负责PPP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政执法 监督和指导责任。(六)市金融办职责。负责PPP项目融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 置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七)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结合本市社会发展 特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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