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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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 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 督。第四条堤防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
2、内堤防安全负 监督责任,堤防主管部门对直属堤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 责任。第五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对其直属堤防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堤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堤 防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堤防管 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第四十七条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 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 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 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 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九条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 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 运行。第五十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 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是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
4、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 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 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 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运用遥感卫 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 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第五十四条
5、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程实体情况。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 堤建筑物、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二)安全管理情况。堤防信息登记、安全评价情况,险工险段管理情况,安全生 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 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三)运行管护情况。堤防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穿(跨) 堤建筑物管理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四)管理保障情况。堤防防汛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堤防管理主体责任落 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 用
6、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 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 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4级(含)以下堤防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 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堤防信息登记,组织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 息化
7、建设。第六条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 工作。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 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保障第七条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 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 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 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
8、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第八条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 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 收入中计提。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 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 开展。第九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 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 核评价。第十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
9、息化建设,加强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第十一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 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 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I、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第十二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I。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I,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 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I。第十三条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
10、员,及时 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 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第十四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 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第三章检查监测第十五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河势、 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 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运行和安全。第十六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 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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