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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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222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
2、通知(财预2022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
3、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
4、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第六条 预算部门的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
5、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二)按照全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本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三)检查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第七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
6、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第四章 绩效目标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追加或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
7、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每一项目的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
8、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第五章 绩效评价依据、指标和标准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五)预
9、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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