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统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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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统计管理条例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统计需求不断增加。下文是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精确、刚好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法精确、刚好、全面地供应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照实供
2、应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须要的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五条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以实行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检查或者统计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
3、员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统计检查中须要查询或者要求改正的问题,可以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统计检查建议书。 第六条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刚好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看法不按期整改的,根据拒报论处。 第七条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精确、刚好、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受法律爱护,有权拒
4、绝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第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供应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假如发觉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九条统计队伍应当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需支配能够担当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统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
5、专业职称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变动,应当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扬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本任务等学问;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学问和统计法律学问培训;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保证数据的平安、完整。 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安排及方案,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中重大的调查安排及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安排由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安排,应当在收到之
6、日起10日内批复。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统计调查安排及方案,认为其必要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停止或者暂停执行的建议;认为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与统计标准相抵触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需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备案或者批准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未标明上述法定标记的统计调查表,视为非法报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隐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不得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 第十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由省统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备案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到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状况由所在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统一填报;有条件的,也可以干脆由统计主管部门进行统计登记。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专业统计资料和与国民经济核算有关的会计等资料。部门、单位供应的统计资料,必需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部门、单位印章后上报。 统计资料报出后,如发觉有错误,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受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订正
8、。 其次十条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刚好发布统计公报及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状况的重要统计数据的审定和公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部门公开发布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统计主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样。 新闻单位在报道有关重要统计数据前,应当经统计主管部门核定。 公布统计资料必需注明供应统计资料的单位名称。 其次十一条建立国内生产总值及相关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制度。 本条前款所称主要统计数据是指对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有重大影响的数据。详细书目由省统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公布。 各地国内生产总值,经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核、评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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