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担当民事责任。下文是,欢迎阅读! 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意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银监发202223号),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汲取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
2、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爱护。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担当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第四条 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
3、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情愿担当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详细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汲取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其次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
4、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原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
5、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学问和从业阅历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阅历,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
6、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加管理并担当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状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居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居处、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
7、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供应)。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状况的法律看法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居处运用证明,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运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仔细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担当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
8、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干脆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需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需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小额
9、贷款公司必需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合作方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
10、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1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肯定的经济金融学问。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
11、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激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需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其次十条 小额
12、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改变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 合规经营 其次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汲取或变相汲取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主动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
13、基准加点确定。 其次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需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其次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供应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刚好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运用状况。 其次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限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其次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
14、范。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详细项目供应贷款的指令。 其次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其次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精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打算金,确保资产损失打算足够率始终保持在101%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其次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其次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
15、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详细浮动幅度根据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精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允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3%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第三十
16、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托付合作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运用的票据凭证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状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刚好、精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供应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
17、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供应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状况、融资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实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省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刚好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负责指导
18、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各级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刚好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刚好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汲取公众存款等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同时作废,并追究公司主
19、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方法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有权实行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托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缘由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20、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详细状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
21、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原来源应真实合法2,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3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3%,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学问和从业阅历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