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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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关系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物权立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能解决一切有关物权的社会问题,即无法完全满意现实生活的需要。它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某些规定不够全面严谨。为此,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绽开进一步探讨。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概述(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含义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及各种变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即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进展不动产物权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
2、。罗马法中的不动产公示制度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进展具有开源意义。纵观其他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立法者以抵押权为中心,不断扩大公示范围、不断完善公示手段的立法过程。我国目前使用的物权法对于建立我国的完善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使登记权利人明确了解哪些权利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的物权有不动产全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无线电谱使用权、海疆使用权。但有些物权却没有明确规定,如通信电力管线,私人架设的桥梁、地下库窑等没有明确规
3、定。这些将会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肯定的困难,但优先购置权从理论上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两种理论。但至今为止,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明确地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样就给租赁合同中的利害关系人对优先购置权如何得到爱护造成了不明确的后果。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为物权实体法效劳,故实体物权种类、内容、方式的法定是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根底,登记权利范围就因各国法定物权之不同而不同。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一)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的根源在于部门利益之争,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为维护在不动产登记上的司法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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