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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侦查案件的监视,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打算全面试行人民监视员制度。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笔者对人民监视员制度的有关问题进展粗浅的探讨。 一、人民监视员制度的产生及法理根底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产生: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构,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往往强调对外部监视多,而无视了对自身侦查活动的监视,能否对检察权进展有效监视,是关系到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大问题。因此,如何强化人民参加监视的意识,主动地接近社会,效劳社会,效劳人民群众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
2、课题。为了强化法律监视,维护公正正义,提高检察工作的透亮度,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检察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民主根底,需要设置相应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和汲取借鉴国外阅历的根底上-,制造性地提出了人民监视员制度。试行人民监视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司法文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的详细表达,是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究,是完善检察制度的有益尝试,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法理根底:依据宪法规定,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仆人,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
3、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承受人民监视的义务。人民监视员制度的法理根底来自于宪法,具有宪法上的正值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人民监视员制度,积极主动引入外部机制,对权力的运作进展合理限制,这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治理国家事务、监视国家机关工作和权力的详细落实。这种做法符合宪法的规定,也符合民主法治的根本要求。假如没有外界监视,国家权力机关简单消失不廉洁的行为,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出台,有利于转变只有国家特地机关进展监视的观念,强化了人民监视意识,使人民充分熟悉到自身的仆人翁地位,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给予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遏制司法腐败。 二、人
4、民监视员制度所起的作用(一)、人民群众可以不通过任何机关直接对检察院进展监视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包含着党的领导、人大监视、新闻舆论监视和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等机制。这些监视和制约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但也有肯定的局限性。还没有形成像人民监视员制度那样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检察工作的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监视员制度弥补了检察制度中的一个空白,进一步健全了对检察权的监视制约机制。 (二)、人民监视员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外部监视缺乏监视的权力简单导致腐败,能否对检察权进展有效监视,是影响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因素。依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
5、诉讼和审判活动进展监视。但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视如何实现呢?即“谁来监视监视者呢?”依据这一法治理念,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再好的自我监视都难以让人信服。因此,人民监视制度的实行,就是引入外部监视机制,通过外部监视来制约检察权的滥用。 (三)、人民监视员制度能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 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建立,打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不捕、不诉、撤案自行打算的状态。对各级检察机关正的确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实行,把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打算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工作置于人民监视员的监视之下,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保证办案质量。它
6、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人民监视员制度促进了党风和廉政建立 自侦案件“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由人民监视员参加审查,这对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养、政治素养起到了促进作用。自侦案件的质量如何,要向人民监视员介绍案情,请他们把关,这样可以准时发觉和订正错误,防止和削减检察队伍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作为检察干警要用好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要标准治理,加强监视,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进展涉案、涉纪、涉车、涉酒的教育活动,解决队伍中思
7、想作风、学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九条禁令、六条规定、五个不准,做到令行制止,确保检察权的依法行使。 三、人民监视员如何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实行监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视员制度规定(试行)中对案件监视的范围、监视程序、要求都作了规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监视员监视案件的范围对检察机关直承受理的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打算的案件;对自侦案件提出撤案意见的案件;对自侦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案件。上述案件应当准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视员办公室,并做好承受监视的预备。(二)人民监视员对案件进展监视的步骤1、由案件承办人
8、向人民监视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视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状况。3、人民监视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对重大简单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4、人民监视员依据案件状况,进展独立评议。评议后进展表决,表决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三)对人民监视员的表决意见如何处理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视员的意见和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进展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视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视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
9、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视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争论打算。依据案件需要,人民监视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打算与人民监视员表决意见不全都时,应当由人民监视员办公室向人民监视员作出说明。参与监视的多数人民监视员对检察委员会的打算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准时反应结果。 四、人民监视员制度在实践中的改良和完善 作为新生事物,人民监视员制度代表了检察改革的进展方向,对强化法律监视,维护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还应看到一些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改良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人民监视员资格和产生程序。人民监视员应表达其代表性和典型性,应当从
10、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律师协会、工会、妇联、一般公民中产生。因此,人民监视员的产生程序应予以明确和细化,应当有最根本的候选、公示、异议确认以及更换程序。(二)补充监视案件的适应范围。目前人民监视员监视案件的范围比拟小,监视对象仅局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撤案、逮捕和不起诉打算等。其实,公安机关和其它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提请逮捕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也可考虑纳入人民监视员的监视范围。 (三)给予人民监视员更多的权利。目前,对人民监视员的监视意见给予较强的法律效力,即对职务犯罪中不服逮捕、拟撤案件和拟不起诉三类案件提出监视意见的,假如参与监视的多数人民监视员对检察委员会的打算有异议的
11、,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这种规定值得确定。但由于最终打算权仍旧在检察机关,其制约性就显得不够充分。在上述状况消失时,能否给予人民监视员类似人民陪审员一样的权力。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和强化监视意见的法律效力。 (四)标准人民监视员办公室工作。人民监视员办公室是人民监视员行使监视权力的重要机构。对其办公室应进展标准化建立,要充实力气,配齐人员,具备办公条件。切实保证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还应建立相关的制度来保障: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准时向人民监视员通报“三类“案件的状况,相互沟通信息。二是建立法律询问制度,准时向人民监视员寄送最新法律、法规等司法解释,以利于人民监视员把握新的法律学问。三是建立检察长约见制度。人民监视员可以直接与检察长沟通,为人民监视员开拓一条“绿色通道“。四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座谈会,专家讲课等形式,向人民监视员讲解检察业务学问,人民监视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案件监视的程序等,使人民监视员把握必备的业务学问。 总之,人民监视员制度属于新理念、新探究、新形式,对于国家法制建立,对于检察改革,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切实有效地维护最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我们进一步予以完善,让国家的仆人能够真正成为监视者,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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