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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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友好管理办法5篇目录第1篇友好和平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篇z医院友好来访参观接待管理办法第3篇友好和平基金会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第4篇友好和平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第5篇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第1篇】友好和平基金会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友好和平基金会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下属的非营利性组织,员工薪酬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薪酬管理办法是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第二条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
2、酬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三条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竞争、激励。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第二章薪酬的产生与构成第五条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秘书长审查后,与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一并报理事会批准。第六条薪酬由国家规定的四项基本工资和津贴组成。第七条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从非营利性创收中,发给年末奖励工资。年末奖励工资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0%。第三章薪酬的发放第八条年薪按标准,分月、年末发放。第九条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月标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60%发放,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第十条年
3、末奖励工资年底依靠考评情况发放。第十一条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第十三条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第十四条在本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第十五条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第十六条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数。第十七条病假,有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完不成应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岗位
4、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第十九条值班期间发放值班津贴。第二十条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第二十一条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第四章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休假10天;连续工龄5年至10年者带薪休假7天;连续工龄1-5年者带薪休假3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休假。第二十三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奖励规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资。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
5、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第二十五条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增(调)资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基金会财务部提出增资幅度或者调增档次建议,并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一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七条每年年末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末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
6、次。第二十八条无故迟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贴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50%,当月津贴工资停发;三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第三十条发放形式:现金。第三十一条本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第2篇】友好和平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友好和平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531号)并参照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
7、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
8、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
9、由财政部另行发布。第十一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五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市内交
10、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11、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四条强化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出差、差旅费预算的审批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
12、金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
13、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3篇】z医院友好来访参观接待管理办法人民医院友好来访、参观接待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
14、医院良好形象,制定本接待管理办法。一、友好来访、参观接待主要负责部门是医院办公室。二、根据来宾情况,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院领导、科室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接待。(一)上级领导和重要来宾来院参观,由院领导接待,办公室陪同接待。(二)专业性参观,由分管领导与职能科室负责接待,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三)一般性参观,根据来访人员情况由办公室和职能科室负责接待,必要时由相关院领导参与。三、认真做好来宾的住宿、膳食、交通安排,根据来访的需要,应分不同类别予以安排落实。四、对来院参观学习的单位和人员要热情接待,注意仪表、服装,服务周到,有礼有节。五、每次接待工作都要做好接待登记,每年汇总、总结;对重
15、要领导、知名人士要请其签名留念。六、常规接待程序(一)接待场所的落实:安排好会议室,布置会场(横幅、茶水、水果、多媒体、医院宣传材料、宣传报导等)(二)由接待人员在医院主要出入口处或行政楼下迎接(三)入座后,双方介绍人员情况(四)由院方致欢迎词和医院简要介绍(五)播放医院影像资料片(六)双方交流,作对口介绍(七)按需安排实地参观(八)由接待人员负责送行【第4篇】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基金会人员相对稳定、维护人才正常流动秩序,保护基金会和员工的法定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辞职程序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或秘书长提出辞职请
16、求。第三条秘书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会审批。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基金会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清算工资。第七条基金会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基金会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第三章离职谈话第八条员工辞职时,主管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1.审查其劳动合同;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3.审查其了解基金会秘密的程度;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5.阐明基金会和员工的权利
17、和义务。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领导共同签字,基金会和离职员工各执一份。第九条员工辞职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内容包括:1.征求离职员工对基金会的评价及建议;2.收回员工工作证、钥匙、公务护照、文件资料等;3.收回其他属于基金会的各类财物。第四章辞职手续第十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报销手续。第十一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第十二条辞职员工不得带走基金会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不得泄漏基金会的机密事项。第十三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基金会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第十四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第十五条辞职员
18、工清算款项:1.清算工资;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5.基金会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1.员工拖欠未付的基金会借款、罚金;2.员工对基金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基金会脱离劳动关系,基金会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第5篇】友好和平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19、友好和平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为认真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使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第一章会议制度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监事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和日常办公例会制度。(一)理事会会议1.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推迟或增加召开。2.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也应召开理事会议。参加理事会的人员包括: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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