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持股法律风险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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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持股法律风险探析近年来,信托公司通过股权形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越来越频繁。常见的如房地产股债结合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事务管理类中股权代持信托。在个别结构化信托中,也会出现信托持股的情形,如特定的委托人以所持的股权认购信托的劣后级信托受益权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信托公司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托持股所蕴藏的法律风险,甚至由于名为持股实为贷款的交易安排或仅担任事务管理的角色,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信托持股案例,分析探讨股权出资不实和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引发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对策,以期更好地促进信托公司股权业务的开展。一、股权出资不实引发的法律风险(一)案例概要案例一:杭州锦
2、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申请追加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案12006年9月,爱建信托与委托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1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能公司)职工持股会签订股权信托合同,代委托人持有惠能公司股权。而后,爱建信托根据股权信托合同,从惠能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处合计受让55股权。2006年10月,惠能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股东采取资产评估增值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式出资。爱建信托增加出资9560.65万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为资本8690万元,以货币资金缴纳新增资本870.65万元。2009年惠能公司与锦江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惠能公司应向锦江公司支付煤炭价款及
3、违约金,但惠能公司未履行裁决,锦江公司向三门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因爱建信托未履行对惠能公司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被执行人。2009年12月,三门峡中院认定爱建信托在对企业资产做评估增值转为资本公积,并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事实,应当依法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条,裁定爱建信托在对惠能公司8690万元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锦江公司承担责任。案例二: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舒
4、斯贝尔)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案华联公司认为第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系支付对价、受让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舒斯贝尔)所持有50股权而成为青岛舒斯贝尔股东,但一直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向青岛中院申请追加中信信托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青岛舒斯贝尔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中信信托辩称,山东舒斯贝尔与其签署投资协议、信托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以持有的青岛舒斯贝尔50股权认购1.1亿元次级受益权,相应出资义务仍由山东舒斯贝尔承担。中信信托乃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受托持有、管理股权,实际身份仍为信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股东权利”受到极大限制,并无权基于
5、“股权”而获得收益,也从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执行规定中相应条款的适用范围均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并不必然适用于信托持股的情形。青岛中院裁定对追加中信信托为被执行人的判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实体法的适用,超出了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不予支持。华联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复议,中信信托辩称其从未行2使任何“股东权利”,仅收取小额信托报酬,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看,要求中信信托承担高达3300余万元的出资责任,显失公平。山东高院认为,中信信托系基于信托计划及相关协议受让并持有股权,对于该股权所存在的出资不实,中信信托应否承担相
6、应责任,涉及股权转让关系、信托关系等重大实体法律关系,并牵涉到公司法、信托法等实体法的衔接和适用,在执行程序中不宜进行判断和认定。华联公司如认为中信信托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二)法律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案例较为典型地体现了信托公司因股权出资不实招致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出资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的内部责任和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外部责任。内部责任为:一是违约责任。3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连带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
7、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外部责任为:一是连带责任。5公司债权人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二是清偿责任。6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但“开办”、“开办单位”的认定目前实务中理解不一。如案例一中,执行法院将公司经营中增加注册资本理解为“开办”行为,“开办单位”即公司股东,认定受让人
8、爱建信托应对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以下结合股权出资不实的风险成因,具体分析信托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交付的股权信托财产存在出资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信托公司基于信托财产转移交付受让委托人所持的股权,若存在出资不实,就内部责任而言,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连带责任的承担以“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信托公司是否有免责的可能?就一般的股权财产权信托而言,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的审查义务主要为是否属于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若信托公司已核实股权为委托人合法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接受该股权设立信托并无过错。尤其是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公司仅收取小额报酬,若由
9、此被课以连带责任有违公平。故此时信托公司可以“不知道第三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但若设立的财产权信托像案例二一样,所谓的股权财产权信托实质上已成为结构化信托的增信措施之一,对委托人交付用以认购次级受益权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属于信托公司项目尽调的一部分,信托公司很难以不知道委托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就外部责任而言,信托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2、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从第三人处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比如事务管理类信托中,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指令从第三人处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比如房地产股债结合信托中,信托公司从目标公司原股东处受让了出
10、资不实的股权。作为受让人信托公司在内部责任中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内部责任的承担以“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若设立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公司从第三人处受让股权仅为执行委托人指令,可以“不知道第三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就外部责任而言,信托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向相关方追偿则要视情况而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一和案例二信托公司与出让人之间都对由谁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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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持股 法律 风险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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