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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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223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
2、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注册地在重庆市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是指市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条 建立重庆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
3、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第四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渝办发202232号)精神,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在重庆市范围内履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报告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其行
4、政区域范围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开展准入考查、数据统计、年度检查等方面工作,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协助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根据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状况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审核同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七条 设立融资性
5、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在重庆主城九区或北部新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在重庆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6、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从事再担保业务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股东出资应真实合法,并一次性出资到位,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出资。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由全体股东提出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住所。(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7、五)章程草案。(六)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七)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八)股东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须提交: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股东为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九)验资报告。(十)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十一)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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