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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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227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五日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明确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2、)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从而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责任认定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责任认定应当首先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是自然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是人为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第六条 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责任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应
3、当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跨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并对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的责任认定可指定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中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第八条 下列情形,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质灾害责任进行认定:(一)地质灾害发生后,需要分清责任的;(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申请对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责任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主管部
4、门在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时,发现地质灾害可能系人为活动引发的,应当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保护,在险情排除后,再组织进行责任认定。第十条 从事责任认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受委托从事责任认定工作的评估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第十一条 认为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提供遭受地质灾害侵害的证明材料;(三)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致害责任的其他材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行责任认定的书面回复。第十二条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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