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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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2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日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筹资筹劳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
3、、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户外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性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政府给予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补贴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所有村议事通过后,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一)不涉及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费用和劳务。(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不应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三)偿还村级非公益性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
4、所需费用和劳务。(四)应由农户自行承担的非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项目所需费用和劳务。(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所议事项或受益对象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的,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第九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
5、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二)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第十一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提交筹资筹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筹资筹劳方案,详细说明拟实施事项的目的、性质、用途、实施期限、投资投劳数量、资金来源、筹资筹劳预算等情况。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6、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分片区召开。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
7、票进行,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第十三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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