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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项目及标准(一)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并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及以上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计算,1-5个班级的,每班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6个及以上班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2023年1月1日以后,与幼儿园合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不补助建设资金,幼儿园改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视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班的建设补助。(二)托育机构运营奖补。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
2、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补,资金补助与普惠性收费、服务质量等挂钩。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含托幼一体),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构“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未评等级,分别按400、350、300、250元/生/月给予补助,托幼一体机构“一级”“二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300、250、200、150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按相应等级降低一档标准进行补助,未评等级机构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补助。对连续两年
3、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红牌警告,连续三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当年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等级评定,不享受当年度托育机构运营奖补。(三)示范奖励补助。按省市区分级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区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区级2万元,市级3万元,省级及以上5万元。(四)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托育机构配备有医学专业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并按期在区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根据职称级别不同每人每年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护理等非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具有医生类卫生专
4、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儿科专业医生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五)托育机构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经费奖补。各托育机构针对周边区域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需求,按要求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月2期,活动经费每家每期补助300元,经费按实际活动期数但不超过2期补助。(六)托育驿站建设和活动经费补助。全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托育驿站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3000元。按要求开展互助式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的,托育驿站活动经费补助300元/期,用于教师劳务费、道具材料等费用补助。(七)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妇幼
5、保健常规工作。不断规范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家庭养育指导服务,把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内容。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要求(一)奖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注册登记,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纯托育机构;经教育、卫健部门批准的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2.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3.符合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评审标准标准。(二)托育机构在奖补学年度内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1.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到期未按时校验换证的;2.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
6、身心健康的行为;3.当年卫生保健评审不合格的;4.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不规范办园行为受到全区发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5.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设银行账户,未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的;6.保健员未达到配比要求,持证率未达到100%,保教(育)员持资格证率、上岗证率未达到100%;7.不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管,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资金的申请及拨付(一)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在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奖补申请。托育机构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卫健主管部门须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予以拨付。(二)
7、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各托育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托育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托育机构要对财政奖补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其中托育机构运营生均补助用于减免或返还婴幼儿家庭托育费,其他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托育园(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本方案与台州市托育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执行。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优化生育,降低群众托育成本,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着力打造“优有善育”品牌,积极扶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有善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托育机构等级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托育机构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经费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专项核算,接受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等情况的,视情节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奖补资金并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工作。调动与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托育工作,解决“托育难、托育贵”问题,营造良好的生育友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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