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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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精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和全面建设小康的社会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整合现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社会效益。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县(区)、乡镇(
2、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组成。县(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须有一定的规模,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重点是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需要;要选择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社区(集镇村),以保证养老服务有一定的覆盖面。第三章机构职能第六条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实施方案、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审核结算;指导、规划、协调、检查督促;按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服务。第七条乡
3、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整个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审核、服务质量监督评估等工作;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监督电话,听取老年人意见与建议,解答提出的问题;指导各服务站点及时有效的开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各项服务;协调做好志愿者等社会为老服务组织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活动;搞好对服务站点工作的检查监督;第八条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工作。服务对象初审上报、登记造册、服务券发放、资金结算;为辖区需要服务的居家老人和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有偿的日托、洗衣、理发、送餐、医疗护理、文化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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