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工厂车间项目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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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工厂(车间)项目申报指南围绕省市“坚持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工作部署,以打造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为抓手,促 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东莞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智能工厂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东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智能车间认定办法、详见附件2),特制定本申报指南。一、智能工厂申报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 常经营满三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二)按
2、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三)申报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行业政策导向。(四)申报企业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 中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业企业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 亿元。企业所在行业类别以相关部门审核为准,详见附件3。(五)智能工厂建设资金投入期限。智能工厂主体须在附件1: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 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 45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措施(东府2022) 1号)等文件精神,
3、结合我市实 际,认定一批智能工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助力制造业数 字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 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东莞市智能工厂(以下简 称“智能工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我市企业已建成并 正常运营的,基于全面互联、智能控制、安全可靠的工业互 联网,广泛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综合运用 设计生产、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智能装备、软件和控制系 统,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供应链管理、运 维服务等生产全流程、管理全方位和产品全生命周期,泛在 连接、弹性供给、动态优化和高效配置制造资源,实现响应
4、时间缩短、资源消耗减少、质量效益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 可追溯、运营成本降低、环境生态友好的新型工厂。第四条 东莞市智能工厂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 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智能工厂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负责。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智能工厂的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 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 企业申报智能工厂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 常经营三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三)企业主导产品(
5、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 政策导向;(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新一 代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 于3亿元;(五)建设期内,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累计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第六条 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一)设计研发1 .工厂设计数字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 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 全流程数字化管理。2 .产品设计数字化。采用CAD、CAM、CAE、CAPP 等数字化制造技术,实现数字化三维设计和工艺仿真分析。 建立PDM/PLM系统(图档管理、产品结构管理、变更管理、 配置管理、需求管理),实现协同研发管理。
6、产品信息能够 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全生命周 期管理。(二)生产过程1 .生产过程自动化。构建现场控制网络,采用工业机器 人或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生产。制造过程现场数据采集和 分析。车间物流跟踪及追溯系统(基于RFID和条码等技术)。 采用机器视觉等先进技术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在线测量。数 字化装备数量占主要生产装备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0%。2 .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实时数据库平台,实时数据库与 制造过程自动化系统实现互通集成。实时数据库与生产管理 系统互通集成。生产实现现场数据可视化、信息共享和优化 管理。实现ERP、MES和现场控制系统的协同,提高生产效 率。主要数控设备
7、联网率不低于70%。3 .制造执行系统应用。应用智能生产系统(如PLC应 用、DCS应用、DNC应用、MES应用功能),高级计划排产 (APS)、智能过程智能化分析能实现生产数据采集、可视化 生产排产、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生产作业指导、生产过程 追溯、车间人员排班。(三)仓储物流基于条形码、RFID等识别技术实现自动出入库管理。 建立仓储模型和配送模型,实现仓储配送与生产计划、制造 执行以及企业资源管理业务的集成。通过生产线实际生产计 划实时拉动物料的精准配送,实现仓储和配送的可视化管理。 应用立体仓库、AGV等实现关键件的仓储和配送。(四)企业管理企业层面已制定实施信息化规划和具体措施,建有
8、工业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 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应用先进的信息(CRM等)以及 互联网技术,全方位管理企业内部销售体系,并有效对客户、 订单、预算成本等进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在线办公管理系统 (0A)支撑企业各部门各环节协同办公。应用人工智能等新 技术对企业生产的各类数据经过采集、加工及分析,形成可 用的知识、模型,用于对各制造环节进行评价、监控、预测、 控制以及决策优化。(五)其他要素1 .效果指标。企业在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提高劳动生产 率、降低运维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2 .示范性指标。近年来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领域曾 获国家、省和市专项
9、资金奖补或评选认定,建设项目在相关 领域和同行业内具有示范标杆作用。(六)以上要素具体要求在智能工厂认定通知中进一步 明确。第七条 已被认定为东莞市智能工厂的企业不得重复 申报。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流程如下:(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认定通知,提出具 体申报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关于东莞市 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 的若干规定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适宜认定或资金支持的 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三)评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 对申报单位进行评
10、选;(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根据评选结果拟定智 能工厂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7天;(五)认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公布认定名单。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九条 被认定的智能工厂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 关试点项目和扶持引导资金。第十条 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按年度(连续3年) 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企业运营及工厂情况。第H-一条 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所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 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11、。(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四)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 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智能工厂申报材料要求等,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 为DGSGYHXXHJ-2022-069。附件2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 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 45号)和东莞市人民政
12、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措施(东府2022) 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认定一批智能车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助力制造业数 字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 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东莞市智能车间(以下简 称“智能车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车间是以生产过程的软件系 统和硬件设备为基础,以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等为 手段,用网络连接车间不同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 管理、控制和优化。第四条 东莞市智能车间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 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智能车间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镇街(园区)
13、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智能车间的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 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 企业申报智能车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 常经营一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三)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 政策导向;(四)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智能车间项目,申报 项目的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含)。第六条智能车间建设标准要素:(一)设计研发1 .车间设计数字化。车间的总体设计、工艺流
14、程及布局 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 全流程数字化管理。2 .产品设计数字化。采用CAD、CAM、CAE、CAPP 等数字化制造技术,实现数字化三维设计和工艺仿真分析。 建立PDM/PLM系统(图档管理、产品结构管理、变更管 理、配置管理、需求管理),实现协同研发管理。产品信息 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全生 命周期管理。(二)生产过程1 .生产过程自动化。构建现场控制网络,采用工业机器 人或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生产。制造过程现场数据采集和 分析。车间物流跟踪及追溯系统(基于RFID和条码等技术)。 采用机器视觉等先进技术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在线测
15、量。2 .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实时数据库平台。实时数据库与 制造过程自动化系统实现互通集成。实时数据库与生产管理 系统互通集成。生产实现现场数据可视化、信息共享和优化 管理。实现ERP、MES和现场控制系统的协同,提高生产效 率。3 .制造执行系统应用。应用智能生产系统(如PLC应 用、DCS应用、DNC应用、MES应用功能),高级计划排产 (APS)、智能过程智能化分析能实现生产数据采集、可视化 生产排产、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生产作业指导、生产过程 追溯、车间人员排班。(三)仓储物流基于条形码、RFID等识别技术实现自动出入库管理。 建立仓储模型和配送模型,实现仓储配送与生产计划、制造 执行以
16、及企业资源管理业务的集成。通过生产线实际生产计2023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投入 核算的合同签订日期、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银行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必须均在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 6月30日(含)内。(六)在建设期限内,申报企业在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 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未获得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财政资助的投入金额不低于总投入金额的 25% o(七)鼓励企业基于标准要素和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智能 工厂,标准要素和典型应用场景请参照智能工厂认定办法 第六条“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和智能工厂(车间)典型 应用场景建设指引(详见附件4)。二、智
17、能车间申报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 常经营满一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三)申报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行业政策导向。(四)智能车间项目建设期限。申报项目须在2021年1 月1日后实施,且在2023年6月30日(含)前完工。项目 投入核算的合同签订日期、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银行 划实时拉动物料的精准配送,实现仓储和配送的可视化管理。 应用立体仓库、AGV等实现关键件的仓储和配送。(四)工业互联网应用在工业互联网平台层面对工业数据进行分
18、析和应用,实 现研发设计、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仓储物流、 售后服务等企业生产经营关键环节中至少2个环节的数据打 通。为企业生产、管理等过程提供分析决策。平台已连接一 定设备数量,并采集设备数据,达到相当应用规模。(五)其他要素效益指标。企业在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运维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六)以上要素具体要求在智能车间认定通知中进一步 明确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流程如下:(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认定通知,提出具 体申报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
19、化局参照关于东莞市 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 的若干规定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适宜申报或资金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三)评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 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根据评选结果拟定智 能车间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7天;(五)认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公布评认定名单。第四章管理服务第八条 被认定的智能车间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 关试点项目和扶持引导资金。第九条 被认定为智能车间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 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第十条有下列情况
20、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所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 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四)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 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智能车间申报材料要求等,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 为DGSGYHXXHJ-2022-068。附件3 :行业分类说明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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