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鄂宜监减字第02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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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鄂宜监减字第0242号罪犯谭代兵,男,1985年3月2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 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280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谭代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 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代兵向湖北省恩 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士家 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 鄂28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
2、016年5月7日起至2031年5月6日止。服刑期间执 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30年9月6 日止。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谭代兵现从事缝纫车工劳动,自2020年6月30日减 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 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在上次减刑裁定送达之前获得2019年11 月表扬1个,本次考核期内获得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0 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8月表扬5个。历次减刑裁定 证实已累计执
3、行罚没款5000元,本次于2021年12月23日执 行罚没款5000元,于2022年2月21日执行罚没款20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但该犯系累犯,综合考量犯罪性 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应从 严掌握减刑幅度。综上所述,罪犯谭代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执行财产刑, 努力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六 个月,多次公示无异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报请减刑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代兵 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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