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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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东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水产业工作的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水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产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拟订全县畜牧业发展的中拟订全县畜牧水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长期规划;拟定全县畜牧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推进畜牧业拟订全县畜牧水产产业化的有关政策。依法行政。负责畜牧水产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实施畜牧水产业发展;指导高效生态畜牧水产业、休闲观光畜牧水产业发展;指导畜牧水产业龙头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答、应诉工 作。负责畜牧水产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实施畜牧水产业发展。指导高效生态畜牧水产业、休闲观光畜牧
2、水产 业发展。指导畜牧水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负责品牌建设; 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负 责上级财政畜牧业专项资金项 目监管。负责品牌建设。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指导生猪、肉牛、 肉羊、蛋鸡、水产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负责上级财政畜牧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监 管。负责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负责种畜禽等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 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产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督抽查;贯彻执行兽药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 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对本行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政
3、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药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管理领域违法行 工作;依法查处畜牧水产业投为。(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 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 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四)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4、(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二)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 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 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四)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五)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 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六)在封锁期间,是否服
5、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 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七)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随机检查和每个月巡查一次;(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畜牧水产局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 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的程序, 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
6、按照规定采样、 留验、抽检;(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 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邵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 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 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
7、疫有关的资料。(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 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 无害化处理。(二)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 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四)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
8、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 化处理台账;(二)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 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 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三)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 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
9、并由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 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 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是否停 止销售该批次家畜,并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是否在官方兽医 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五)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 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 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 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
10、)的,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 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六)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 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 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 销毁。(一)(二)(三)四、(一)监督检查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监督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
11、的 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 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 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 笔录中注明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 押和处理;(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
12、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 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人批 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三)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六)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
13、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 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 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进行现场检查:(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 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
14、检查 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 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 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五、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 诉。局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 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二)建立监督
15、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 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六、监督检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
16、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 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 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 追究法律责任:L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2 .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3 .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4 .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5 .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6 .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七)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
17、涉嫌行为人,属于邵东县畜牧水产局管辖,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1、违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养殖业部分)(湘农业发(2010) 288号)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 的;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 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有关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 条件的限制;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由局领
18、导批 准,并报局法制机构备案。二、报告程序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机构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 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一)发现违法行为1、畜牧水产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 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 签名;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 或者案件查处的,经畜牧水产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或者
19、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二)立案阶段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提出 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 机构负责人审核。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 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 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 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局领导批准。3、立案审批。县畜牧水产局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 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
20、承办人员。(二)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初步认定 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 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
21、否同意案 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承办人意见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 业部分)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畜牧水产局 负责人主持,局畜牧水产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 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 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参加 讨论人员的
22、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 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 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五)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 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 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3、的或者经畜牧水产业执法机构催告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 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畜牧水产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 结案。四、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 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畜牧水产业执 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入品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承担 畜牧水产业行政执法责任。负责对全县执行动物防疫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相关信 息和数据的上报;承担县外调 入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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