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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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财建2023) 85号关于印发永嘉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永嘉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现将永嘉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18日永嘉县财政局办公室2023年4月18日印发永嘉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永嘉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浙财建2022) 58号)、浙江省城
2、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 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支持永嘉县范围内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资 金,包括中央、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资金,以及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金。第三条 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 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 供的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组织指导部门进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 等前期基础性工作,编制和分解
3、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街道、乡 镇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 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县财政部门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资金支 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 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四条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资金实施期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对资金实施总体 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资金实施期限和分 配政策。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公租房建设筹集、公租房 租赁补贴、保障
4、性租赁住房保障。1、公租房建设筹集保障。主要用于政府新建、改建、配建、 购买、租赁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以及建设公租房保障管理信息服 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2、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 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3、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通过新建、配建、 改建、购买、长租等方式纳入申报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 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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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县 城镇 保障 安居工程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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