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鄂宜监减字第027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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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鄂宜监减字第0272号罪犯李昌洪,男,1989年2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原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 月24日作出(2018)鄂2802开I初420号开1事判决,认定李昌洪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李 昌洪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 作出(2019)鄂28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9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 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9
2、月15日止。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李昌洪现从事服装加工劳动,自2019年5月29日入监 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 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表扬4个:2020年3月、2020年8月、 2021年2月、2021年7月,并于2021年2月22日执行财产刑 4000元,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但罪犯李昌洪系累犯,综合考量其 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上所述,罪犯李昌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执行财产刑,积 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首次减刑间隔期已过二年, 多次公示无异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报请减刑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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