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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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且集中用餐的,鼓励采用可循环餐具。第十六条【农贸包装源头减量】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果蔬生产基地、农 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等推行净菜上 市。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军队 单位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 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二)居民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实施物
2、业管理 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为管理责任人;成立业主委员会自主 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 门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客运站、火车站以及旅游、 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细则,并公告不同 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3、二)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混合已分 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三)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 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单位;(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 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五)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 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 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按规定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和城市管理执法
4、部门处理。第十九条【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军队 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 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对餐厨 垃圾进行单独收集;(二)居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 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 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按“可 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进行分类收集,上述场所从事餐饮工作 的应当在其范围内单独设置厨余垃圾
5、收集容器。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分类投放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生活垃圾的投 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投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 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 害垃圾回收站点,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 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三)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 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餐厨垃圾和其 他
6、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 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 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 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 分类服务单位等。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禁止性规定】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混入生活垃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7、运输和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 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 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 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按规定报所在 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对废旧家 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 输;(二)作业车辆应当密闭、整洁,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并在显著位置标示分类收集、运输标识
8、标志及所运输生活垃圾的 类别;(三)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四)根据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种类、收集和运输量、 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明确运输时间等;(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 位及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六)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 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集中运输单位管理要求】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分类接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保障生活垃 圾运输设施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运
9、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三)待转运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 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分类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理:(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二)厨余垃圾采用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资源化 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 处理。大件垃圾经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 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六条【分类处理单位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接收并
10、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二)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 产生的污染物,并定期维护设施;(三)禁止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残渣、污水、渗滤液、粉尘 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 物的排放情况;(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 告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检测结果、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结果;(七)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 圾运输单位以及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内容;(
11、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回收利用】商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再生资 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协同发展。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 和预约上门回收服务,采取覆盖、遮挡、清扫等必要措施防止造 成环境污染。第二十八条【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应当采用产沼、制肥等生化处理方式,或作为用于 绿地林地土壤改良、工业生产、经济作物种植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五章促进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宣传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 活垃圾分类意识。教育部门
12、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 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 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市民开放。宣传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三十条【社会参与】市、县(市、区)、市直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 式,安排志愿者或者专业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督 促和服务等活动。物业管理、酒店、餐饮、旅游、物流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 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的培训、指导和 评价工
13、作,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 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本市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 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 放、收集、运输、处理、回收利用等活动。第三十二条【激励机制】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推行“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 分兑换”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分 类投放与回收利用。第三十三条【表彰奖励】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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